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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0日 星期六

    网络安全应加强刑法保护

    作者:李鄂贤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0日 08版)
    加强网络安全,还要综合运用社会治理的多元化手段,提高公民相关意识。龚文豹 摄/光明图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适应了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中,“网络空间主权”是新国家安全法第一次提出的概念,这体现了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和延伸,表明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密不可分。新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网络安全离不开刑法的保护。

     

        网络对我们的现实生活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是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系统,并已悄然渗透和融入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诸领域之中。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共存的“二元社会”阶段,网络安全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互联”的Web1.0时代,个人在网络中仅扮演着信息接收者的角色,网络的违法与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个人对大型商业机构和门户网站的攻击。进入“社交”的Web2.0时代后,个人成为网络活动的参与者,网络成为公众离不开的工作和生活平台,网络的违法与犯罪行为就表现为对普通公众的攻击。另外,在Web2.0时代,计算机系统从传统的犯罪对象、犯罪工具演变成为全新的犯罪空间,形成了全新的犯罪领域,一切犯罪都可以在网络空间内交织融合,甚至可以同时跨越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Web2.0时代所隐含的潜在威胁不论是从范围还是程度上,都要比Web1.0时代更大。基于互联网的这种代际变化,国家安全问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信息的再生会形成对国家安全的二次冲击。国家秘密、国家情报、军事机密等国家安全信息,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安全的基本内容。在互联网发展初期,这些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下来,个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这些信息并直接加以使用就可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而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海量信息的云集使得信息本身获得了重生能力。一旦国家安全信息被非法获取,这些信息会经过云计算平台进而形成更有使用价值的数据。可见,网络信息的再生所能引发的对国家安全的二次伤害是更加猛烈的。由此可以联想,在即将跨入的“人工智能”Web3.0时代里,网络信息的智能化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更加让人难以想象。

     

        网络空间的失控会使整个国家安全局势产生动摇。领土、领水、领空等向来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一国对上述领域的绝对控制是国家主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前提。在Web2.0时代,网络空间内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变得更加便捷,对网络空间的控制也就意味对网络资源和信息的掌握。控制网络空间,并不仅仅是因为网络资源和信息本身具有重要价值,更因为它们背后隐含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显然,一国对这种关系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是极其重要的,它涉及更深层次的国家安全问题。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有4个条文,共涉及8个罪名。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当前立法规定的惩处范围和力度远不足以威慑形形色色的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行为。笔者建议,为充分发挥刑法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作用,全面贯彻新时期国家安全法的精神,未来需要对刑法作出下述修订和完善。

     

        扩大立法范围,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视野,在现有立法基础上适当增设新的罪名,防止漏罪出现。我国现有刑法关于网络安全犯罪的规定仅见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之中,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够全面,也不足以显示网络安全在刑法中的地位。应当进一步扩大立法范围,将网络安全犯罪从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剥离,单独设置为“破坏网络安全罪”,并相应增加一些新的罪名。这样不仅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也能够进一步贯彻网络安全法的有关精神。

     

        加重处罚力度,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我国刑法共有4个关于网络犯罪的条文,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别罪名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只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相较其他犯罪而言,处罚力度明显偏轻。另外,所有的关于破坏网络安全的犯罪均没有设置没收财产刑,因此,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危害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应增设没收财产刑和加大罚金数额,以增加犯罪成本。

     

        扩大解释刑法空间效力,最大程度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也比任何时候都要宽广,这就要求刑法中关于“领域”的内涵应当做出时代回应,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做扩大解释。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土、领水和领空。然而,在新的时期,网络空间应当进入我国领域的范畴。

     

        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网络安全必须以新国家安全法为指导,以刑法为保障,既立足当前,又着眼于长远,综合运用社会治理的多元化手段,全面动员全方位参与,依法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不断构筑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防线。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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