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随笔】
近期,一则关于“美国理工类科研教授男多女少是否是因为性别歧视”的演讲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这是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一直以来,持有“科研界和其他事业领域类似,存在性别歧视”观点者,和“基于兴趣、能力等诸多因素,女性在科研领域天生比男性要弱势”观点者,彼此谁也不能说服谁,这大概是由于双方能够陈述的理由听上去都同样充分有力。
如果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这类问题的辩论者们都给自己立了一个“全称命题”。论证“全称命题”的条件要求是非常高的,具体说来,社会调查的样本选取、模型建立、双盲测试等,都必须高度严格。但如今人们在这方面进行的讨论,实际上都比较泛泛,比如,要论证“女性在科研方面天生不如男性”,在现有社会条件下几乎是不可能;有不少学者采用社会调查的研究方法,设置诸如“女性和同职位的男科研人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等议题,再根据结果进行分析推论,这种方法一方面在议题设置上难以避免立场倾斜,一方面在数据分析上难以避免自由心证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目前的讨论仍然只是一些感性认知的碰撞,并不具有太多科学性。
同时,将“男女人数上的平均”等同于“男女权益上的平等”,以男多女少的现象作为性别歧视的可能结果,这未免有些偷换概念了。循着这个议题,讨论各方都难以聚焦核心问题。
然而,我们仍然必须坚持这方面的讨论,消解问题本身并不是办法,“存在即是合理”也无法说服大多数人。和其他事业领域一样,科研界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较为实证的讨论方法,主要应该集中在制度分析上,比如从教育阶段开始,有关“竞争”“遴选”的环节在制度上是否存在歧视,有关“福利”“待遇”的环节在制度上是否存在倾斜,还有,这些歧视和倾斜在实际应用中造成了怎样的影响。说到底,这是一道机制制度题,而并不是一道性别权益题。
由结果导向的角度切入科研界性别歧视的命题,可能比从动因导向的角度切入,更符合当下的研究条件。平等不仅是一句口号,权益的平等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安排与实践当中,也应该对实际效果有正向推动。如果在合理且现实的制度安排下,男性和女性科研工作者都能人尽其才地发展、发挥,保证他们的聪明才智不受外部人为阻塞,保证他们的待遇福利不受侵占……那么,男女人数多少的“性别歧视”题,恐怕就无关紧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