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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18日 星期一

    知产审判“三合一”:如何从相加到相融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6年07月18日 10版)
    张 华/光明图片

        【热点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标志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实行‘三合一’审判,可以极大地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代理律师的舟车劳顿,更重要的是能够极大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伟兴奋地对记者说。

     

        赵成伟口中的“三合一”审判,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长期以来,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由此造成知识产权审判尺度不一、司法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广受诟病。

     

        日前,在江苏南京举行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推进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透露,最高法院已经印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三合一”关键在“合”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由来已久。早在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率先开展了“三合一”改革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个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先后开展了试点。

     

        同普通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浦东法院院长张斌表示,实践中,刑庭、行政庭由于业务范围所限,往往缺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必备的专业知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相同,对同一事实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既造成审判资源浪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容易导致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从浦东法院的经验来看,张斌认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关键在“合”,将三类案件放在一起审理,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要产生“1+1+1>3”的聚合效应。浦东法院主要通过“案件合一”“人员合一”以及分工配合,开展和推进“三合一”审判,这些做法被已故的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称之为“浦东模式”。

     

        在入选2015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的“美固”商标行政处罚案中,浦东法院认定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生效后,商标权利人在行政诉讼判决认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向行政诉讼原告提起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并很快获得支持,凸显了“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叠加效应。

     

        作为试点省份之一,江苏省高院副院长刘嫒珍认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三合一”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三大诉讼法各自固有司法理念的不同,以及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为克服原先单一民事审判业务视野的局限,试点之初,江苏高院明确要求刑庭和行政庭固定1到2名审判业务能力较强的刑事法官、行政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试点案件。随着试点案件大量增加和审判经验不断积累,目前江苏全省法院已经实现全部由知识产权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跨越。

     

        既全面推开也留出自主空间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既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变化,又涉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名称、机构及人员的调整和优化组合,更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对此,《意见》对“三合一”的组织协调机构、审判组织设置、案件管辖、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除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暂不执行以外,“三合一”工作要在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同时启动。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不再称为“民事审判第×庭”,而是统一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工作模式上,要严格按照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彻底建立“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在启动时间上,各高级法院最迟在今年年底之前要成立协调机构,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在审判力量配备上,各级法院要选拔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法官到知识产权庭工作。

     

        有业内人士表示,全国不同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量和审判力量差别较大,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状况非常不一样,“三合一”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照顾各地实际情况,以避免新设的知识产权庭出现“无米下锅”的窘境。对此,《意见》提出,要综合考量地方各级法院辖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条件及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等因素,在审判力量配备、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类型等方面,为“三合一”法院留出自主选择空间。

     

        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司法保障

     

        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是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指标和核心要素之一。

     

        据了解,2014年和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总数分别为11.7万件和13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5.6%和11.7%;审结11万件和12.3万件,结案数同比分别上升9.8%和11.7%。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双环公司与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损害赔偿纠纷案、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一系列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得到成功审理,司法审判成效显著。

     

        同时,知识产权法院首次设立并顺利运行,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更加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更加合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创新引人瞩目。

     

        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名片。陶凯元表示,下一步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深入研究和科学规划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体制,合理确定案件管辖范围,完善诉讼制度;尽快研究落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京津冀技术类案件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与世界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在体制机制、保护效能、国际影响等方面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面对这些短板,陶凯元表示,各级法院要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司法政策,以严格保护、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统一规则为着力点,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报记者 靳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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