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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3日 星期一

    快速城镇化中要厘清的边界与关系问题

    作者:周少来 《光明日报》( 2016年06月13日 11版)

        【声音】

     

        第一,党政主导与村民主体。党政主导是当代中国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是集中高效推进现代化的组织保证,具有统一规划、高效集中、强力推进等组织和过程优势。但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最大的主体力量和利益相关方还是广大村民,广大村民的“满意程度、幸福与否”是检验城乡一体化进程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也应是最高标准和最终标准。比如,在涉及征地和拆迁等村民重大经济利益的城镇化过程中,村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如何保证?村民的经济利益如何分配?村民“快速”城镇化后的就业和养老等如何安置?这都需要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并在切实参与中充分表达其意见和利益诉求。

     

        第二,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在党政主导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从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城乡社区的布局,到土地的调整和征用、村民住房的拆迁征用和拆迁的补偿标准,再到补偿资金的分配、就业和养老的安置等,都是在各级党政部门的直接指挥和推动下进行的,具有鲜明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的特征。有些地方政府还把街道、乡镇的主要干部和组织力量直接下派到社区或由村庄的党支部长期兼职。党政组织和力量的“直线下沉”,直接覆盖或替代了基层的自治组织。这就造成了在大部分“城乡一体化”后所谓的“城镇社区”(实为大量村民集中安置后的村民和居民混合社区)中,政府治理的力量完全替代了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力量,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机会,给“官民关系”的紧张和对立留下了体制性的组织隐患。

     

        第三,利益分配与村民参与。快速城镇化中,与土地的征用和房屋的拆迁相伴随的,是大量补偿和建设资金的分配和流转。按理来说,征地和拆迁的土地是村民“承包地”的流转和转让,其整个过程中的土地“增值”部分,应该由村民做主来决定其分配和使用,但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党政主导和直接强力指挥,几十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决策权也往往掌握在各级党政组织和村级社区组织手中,而广大村民往往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和机会,更无从知情和监督。这也是有些村民质疑资金分配情况,并认为严重不公而易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周少来)

     

        ——摘编自《人民论坛》2016年第5月上期 总第5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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