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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23日 星期一

    昆明环境公益诉讼的尴尬——

    从审出全国经典案例到四年无案可审

    作者:本报记者 张勇 任维东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23日 11版)
    浙江嘉兴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上,原告在发言。 资料照片

        2011年,发生在生态资源大省云南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当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此事至今还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官们引以为豪。

        2010年6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后改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了云南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被告昆明三农公司、昆明羊甫公司污染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水质。这是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起诉并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也是昆明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破冰之诉。通过审理,一审判决两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沉重代价,为环保联动执法机制的探索起到了示范作用,因此该案成为当年全国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于2008年12月,是全国成立较早的环保法庭,自成立以来就主动创新环保审判制度,积极探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全国首创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创新环保审判方式,实行涉环保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审执模式;推动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首次彻底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问题。

        然而,昆明中院环保法庭在2012年以前审理了6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后,自2013年至今,却没有受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陷入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作为生态资源宝库的云南,在争当生态文明排头兵的今天,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污染环境的违法事件日益增多,尤其是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为何至今没有审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呢?

        面对记者的疑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王向红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较少的问题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她分析了四大原因。一是新环保法仅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虽然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但其中的“机关”是否包含负有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以至于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能否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仍存在疑问。二是地方干扰难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政府往往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摇摆。三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组织”普遍积极性不高,多数环保组织没有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单靠自身力量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较为困难。四是现有法律规定公民还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王向红建议,应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建立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等。“甚至可以探索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个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的环境。”王向红指出。(本报记者 张勇 任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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