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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根治“校园欺凌”还须建立长效机制

    作者:万蓉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3日 02版)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此举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这符合“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初衷,专项活动的通知也体现了教育与严惩并存,活动与制度兼修,实则是要从专项治理走向长效机制。

        所谓专项治理是在获取有效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现有问题,同时建立早期的干预系统以及事后的惩处机制。通过专项活动干预未成年人的早期行为,强化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设立有效网站提供充分信息咨询,如对欺凌以及网络欺凌的现象做出具体的描述,提醒易受侵犯人群,提供受害人的应对策略,对政策法规进行简单明晰的释义等。

        相关法律法规将在专项治理中被带进校园进行重点解读。目前我国涉及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包括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则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但却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亦涉嫌犯罪。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活动,仍应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例如,对于“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条件之一的,如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从专项治理走向长效机制,需要通过治理活动建立可行的路径。在这个由社会、政府、家庭、学校、媒体共建的系统中,未成年人既是客体也是主体。走进未成年人的世界,倾听他们的心声,纠错纠偏,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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