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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加强依法管理 发挥宗教社会功用

    作者:司聃 《光明日报》( 2016年05月13日 02版)

        据媒体报道,日前,两名冒充九华山僧人的犯罪嫌疑人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此二人声称来自佛教圣地九华山,以“烧平安香”“刻功德碑”等名义“化缘”,骗取民众钱财。检察机关判定他们诈骗罪名成立,做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惩罚。

        近年来,多有诈骗者着僧衣戴僧帽,手持假冒的“居士皈依证”或“戒牒”,以供养佛像、修建庙宇等借口,向民众索要财物。更有诈骗者选择在传统节庆假日时登门“化缘”,每到一家门口便装腔作势,利用民众朴素的宗教情感进行勒索诈骗。此类事件不仅在国内频发,亦有向周边国家、地区蔓延的趋势。

        此类诈骗为何能屡屡得手?一是在压力激增的当今社会,部分人群向宗教处寻求慰藉,见骗子袈裟裹身便放松了警惕,对其“出家人”身份深信不疑。二是民众宗教知识匮乏,对如何识别假僧人经验不足,不知从何查证。三是文学影视及民间口耳相传的故事中常有僧侣化缘的情节,因此部分民众产生了错误认知,认为僧人倚靠化缘维持生活。

        现代社会,僧人生活来源主要由宗教活动收入或其他生产、服务性收入共同构成,僧人有在册登记的常住寺院,衣食住行基本可以解决。且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这种冒充僧侣进行诈骗的行为带来一系列恶果:民众在物质上遭受损失的同时,精神也遭受创伤;假僧人的出现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给僧侣群体带来困扰,也对佛教声誉造成极大破坏。

        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期举行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要进行处罚。同时,面对不法分子假冒僧侣进行诈骗的行为,宗教界也应转变思想,主动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向民众普及基本常识,引导民众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等,呼吁民众提高识别能力,消除此类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新时期下,我国宗教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多方共同研究解决,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才能使宗教机体保持健康活力及良好声誉,让宗教真正发挥出社会功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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