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批”事项,并就此做了专门说明。同时,《送审稿》第三十八条,拟将撤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权限明确至县级政府。
迁移、拆除或者撤销文物,意味着文物在文物意义上的“消失”。因而此项权限被视为“文物生死权”。我认同《送审稿》对此两事项明确程序的做法。但是,以我多年文物实践来看,将此文物生死权下放至县级政府,对于这类低级别文物中相当一部分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对县级文物部门的工作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多年来,县级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冲动中,在遇到文物的时候,很多都是欲“除”之而后快。县级主要领导在全县大小事务中,其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他们做出的决策就全县相当多的事务来讲是决定性的。如果其决策与文物保护政策不一致,除非县级文物部门是“强项令”,或者决策尚未实施时得到了上级部门或媒体的监督而纠正,否则文物被“牺牲”的概率极高。
这些年,大大小小的文物破坏案件无一不是例证。连不在县政府权限里的事务都敢做主,遑论人家自己碗里的菜呢?我认为,迁移或拆除审批应收归省政府,撤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征得省级文物部门同意。这既是保护文物,也是保护地方文物干部的重要举措。文物生死权下放至县,务请慎行!(作者单位:甘肃省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