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产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须按房价1/3续期”,温州的一则新闻近来引发轩然大波。为何引发高度关注?
这背后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对“自动续期”尚无标准的法律解释,造成理解的偏差。“按房价1/3续期”的温州做法引发了人们对未来房产土地使用权续期的猜想与忐忑。《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只规定了“自动续期”,究竟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尚未明确。二是房产在中国家庭财富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对“续期”代价的担忧。据西南财经大学的调查,我国中等收入家庭平均财富约81万元,2015年中国家庭平均资产比2013年增长两成,其中房产占比高达69.2%,比美国的两倍还多。能不能低成本的“自然续期”?这直接关系百姓的最大利益。
温州相关部门负责人坦言,“到目前,国家也尚未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收取标准作出规定。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如何尽早绸缪,对“自然续期”的细则进一步作出制度安排,这也关系着《物权法》的权威,更关系着国家与政府的信用。
如何才能给百姓一颗“定心丸”?笔者以为,有三个关系需要从法律层面厘清。
一是住房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的“两权”关系。房屋产权由“两权”组成,所有权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则20年、30年、50年、70年不等。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住房所有权却还是保留,这对矛盾如何破解?免费续期、让利于民是办法之一。也有专家提出,随着时机成熟,应该“两权合一”,并形成制度安排,让百姓真正拥有“恒产”。而环顾发达国家,相比收费,更青睐于“税收”的作用。以向国家缴纳税金的方式,取得永久性住建设用地使用权,值得思考与探索。从目前看,我国房产税的试点刚刚起步,如何推进改革尚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公平的改革路径。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自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出让收入基本划归地方政府。很长一个时期以来,土地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中占了较大比例,一些城市甚至会超过50%。在“房产税”改革未全面推开的情况下,地方财政仍难找到大宗的相对稳定的税源,“土地财政”的痼疾仍无法从根本消除。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出让给开发商,高昂的土地价格致使“地王”频出,开发商售出商品房,高昂的土地价格也随之转嫁给了房主。如果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再另收续期的高额出让金,并且保留政府收回土地的可能性,这无疑会加重百姓负担,带来不稳定预期,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如何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立法,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科学平衡各个主体的利益关系,这又是一道考题。
三是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也要求法律制度随之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及百姓所需。当初,《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是得民心的,也是《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对“自动续期”没有详细的法律解释,一个重要原因是涉及的各方利益、情况复杂,不作明确规定也意在留待将来“摸着石头过河”,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研究确定。深圳是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的城市,如今20年使用权陆续到期,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青岛、重庆也有类似情况。而在补交方式上各地正在探索,并未出现让百姓不堪重负的情况。未来,更需要在总结各地案例的教训与经验中形成更合理的制度安排,从法律层面研究妥善的解决办法,或做出立法解释,尽早加以规范。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深改组第23次会议时强调,“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这“两个”方向成为未来改革实践的重要指针。如何用多予少取、放活普惠的办法推进改革?如何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这都需要广泛汇集民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改革。比如“房权地权不一致”的问题,不只是城市有,农村同样面临农房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一致难题,这些都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大胆解放思想,稳慎推进改革,以法治思维保障改革的公平与正义。
(新闻观察员 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