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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0日 星期日

    海南试行企业简易注销

    公告期限由45天缩短至7个工作日

    作者:本报记者 王晓樱 魏月蘅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10日 02版)

        本报海口4月9日电(记者王晓樱、魏月蘅)4月8日,海南省工商局印发施行《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简化和完善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该《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满三年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办法。

        海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介绍,实行简易注销将实现“三简化一引入”:登记程序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备案,即可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公告方式及时间进一步简化。

        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前,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在报纸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期限为45天。新出台的《办法》则规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可选择在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为全免费,帮企业节约了在报纸发布公告的费用;进一步引入承诺制及异议撤销机制。要求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存在未了债务,投资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避免发生利用简易注销登记逃脱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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