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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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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

    作者:宋劲松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04日 07版)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我国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立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与“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需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县级“三合一”综合执法改革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食品药品监管能力。目前,我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主要是在县一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管局,并在乡镇(街道)建立了市场监管所,或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所。但中央、省、市三级机构设置仍然是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三个部门分设,这带来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不足,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被削弱。当前,全国各地在精简行政部门数量时,对县一级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进行简单的“三合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人员编制并未加强,个别地区还限制用编,造成基层“有编缺人”,人员整体力量不足。另一方面,基层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尤其缺乏食品药品专业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管时,出现“不敢进门,进门不开嘴”现象,造成一定程度的监管缺位。二是争抢监管资源,互相挤压。“三合一”改革后,县级市场监管局上头有三个“婆婆”管理。三个部门三套执法程序、三类执法文书、执法主体、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投诉举报系统亟待整合。县级市场监管局中的食药监、工商和质监争抢基层监管所资源现象严重,有的基层市场监管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受到严重挤压。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投入严重不足。一是办公用房不足。基层监管所很多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仅靠临时调剂或租房解决办公问题,无法对业务受理、快速检验、样品存放、罚没物品存放等进行合理分区设置。二是办公经费不足。从工商、质监部门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已到位,并投入工作,但财、物很多没有划转。由于编制人员增加,职能增加,但办案经费和检验检测经费等各种办公经费没有增加,给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三是检验检测能力弱。本轮机构改革中,多数省份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食品检验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划转。新组建的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普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及检验场所、设备设施,许多市县检验检测机构尚未取得食品检验检测资质,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监管执法需要。

     

        标准支撑严重缺失。目前我国食品药品有些没有标准,有些标准含糊其辞,标准缺失和滞后问题突出,距离“最严谨的标准”还有较大距离。与发达国家(日本、北美、欧盟)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水平相比,无论是数量和质量,都还有较大差距,使得监管和生产都缺乏依据,影响监管效率和效果。

     

    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建议

     

        完善基层综合执法改革,促进市场监管形成合力。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目标是保障公共安全,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市场监管有着本质区别,欧美等发达国家大都成立单独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议国家食品药品、工商、质监三部门合作进行顶层设计,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优化县级市场监管局的机构设置,实现三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有效整合。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人才补充和引进的相关政策,优化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结构,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基层监管执法条件。继续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持续加大对基层监管执法的支持,按照先急后缓、分步骤实施原则,切实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办公用房、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等方面的条件,推动先进的监管手段、技术逐步向基层延伸,不断提升基层监管效能。

     

        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对基层监管的标准与技术支撑。科学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制度设计,重点对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等作出科学规划;尽快完善国家统一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建立国家统一的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征信系统;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食药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解决数据的“部门墙”和“行业墙”,实现企业征信系统和食品药品追溯系统的有机统一;建议开放药监码,实现“互联网+”和药品监管码系统的对接,可以让更多的人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在药品溯源、药品性能、保质期查询、假药举报等方面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互联网+”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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