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30日电(记者李韵)在30日召开的文化部2016年首次例行发布会上,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朱晓东向媒体通报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朱晓东介绍,《意见》设立“重在保护”专节,在总结多年文物保护实践和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硬性举措。记者注意到,其中有若干项是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比如,《意见》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据了解,目前全国有传统村落2555个,包含15000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6600多处是传统民居,而大量属私人产权。这些私人产权的传统民居中有三分之二的保护状况较差。按照现行《文物法》,个人产权的文物建筑、特别是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但目前这类文物并没有财政补助渠道,社会资金也难以进入,也就是说,私产文物建筑的修缮,财政的钱不能用、社会的钱不敢用、自己的钱不够用。长期失修致使很多文物建筑破败不堪。朱晓东表示,设立文物保护公益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保护资金,重点补助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激励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履行保护义务,这是解决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问题的创新之举。“在财政部的支持下,今年我们将通过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开展相关工作。”他说。
《意见》还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是惯常说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目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共有76万多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64万多处,占97.5%,是我国文物资源“金字塔”的底座。“对这些文物的保护,靠政府全包下来是不现实的。必须创新管理,拓宽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朱晓东说,“2015年,我们面向全国文物系统征集了一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典型事例,在文化遗产日进行了宣传推介,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作出程序、制度上的规定,防止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
又讯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补助提高至两万元
在30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巡视员马盛德介绍,自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将提高至两万元。他强调,这项补助主要用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不是生活补贴。这次提高补助标准将有效解决部分传承人传习活动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对于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关注重视传承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他介绍,除了中央的补助以外,各省也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本级财政对代表性传承人拨付相应的补助。
补助的发放方式,各地的做法不一样。目前中央直属单位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由文化部一次性直接发到传承人个人账户;一些地方如湖南、河南等,也已经采取这种方式,或者分期下发的方式,由省财政厅或文化厅直接发给传承人个人。这种方式避免了以往资金周转环节多、下达时间长的弊端,同时也避免发生无故克扣的现象。马盛德表示:“我们也根据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加强了对拿到补助资金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职情况的监管,有的省采取年底提交工作报告、制定传习任务、定期对传承人传习活动进行考核等方式积极督促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虽然方式不尽相同,但宗旨是“国家层面采取措施鼓励更多的传承人,让他们很好地从事传承事业,同时也要把国家的钱用在刀刃上,对技艺的传承更多地给予支持,把钱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