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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

    辩证法的革命与革命的辩证法

    作者:夏莹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30日 14版)

        德国古典哲学每一次理论的飞跃总是与其对辩证法的重新阐释密不可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用了近一半的篇幅批驳辩证法。在他看来,辩证法在内容上彰显了一种“幻相逻辑”,在形式上构筑了一种不可解决的矛盾对立,即二律背反。这是理性越界所带来的必然后果,因此辩证法存在之地也就是理性界限之所在。这是带有着强烈启蒙色彩的康德对于自古希腊以来作为一种辩论术而存在的辩证法的一次革命性的改造。如果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辩证法仅仅类似于一种推理方式,那么在康德这里,辩证法已经变成了一个理性的守护者,它的出现意味着理性的边界。在某种意义上说,黑格尔“逻辑学”正是基于对这一边界的跨越。在此,黑格尔用历史的内在演进过程消解了康德辩证法中外在的对立。矛盾的解决不是在当下的矛盾对立之间,而是在矛盾双方的演进发展过程中。由此,矛盾不仅不会成为理性的界限,相反,它还成为了运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在此,辩证法的理论发生了第二次革命性变革,即从作为一种“理论界限”转变为一种富有运动变化的存在论。辩证法成为一种存在论,这的确是一种理论的飞跃。因为自从古希腊以来,“变”与“不变”始终构成了一种张力左右着哲学的发展路径。在探求世界同一性的诉求当中,我们看到的是用“不变”来统摄“变化”的努力,由此构筑了本体论的基本内涵。就此而言,本体论的讨论与“变化”的观念是不相容的。因此,当黑格尔通过将外在的僵死对立转变为内在的矛盾运动之后,辩证法改变了本体论的存在样态。世界的同一性(不变)本身与其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之间成为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改造显然是富有革命性的。

        在这样的理论语境之下,我们该如何理解作为一般形态的辩证法?综合此前的两次革命性的理论嬗变,我们或可得出这样一个理论的共相:辩证法是一种关涉矛盾对立的学说,它包含着两种阐释路向:其一,将这一矛盾对立视为外在的矛盾,从而不可克服(如康德);其二,将这一矛盾对立视为内在的矛盾(如黑格尔),从而可以被重新整合为一。两种不同的阐释路向赋予辩证法不同的使命与理论归宿,如果辩证法所意指的是某种外在的、不可克服的对立,那么它表现为一种断裂,这一断裂的化身,在康德那里就是物自体的存在,这是具有实在性却又无法被理性所把握和理解的剩余,而辩证法的存在不过是这种剩余的一种“症候”。在启蒙精神的指引下,这种剩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预设了人的有限性,并从根本上拒斥了任何一种试图超越人之外来理解人的可能性。于是,上帝在康德这里死亡了。康德的辩证法是这一死亡的证明。它包含着一种批判神学的彻底性与革命性。

        与之对应,当辩证法从外在对立转向内在对立的时候,这种革命性被消解了。黑格尔将辩证法的对立所划出的界限变成了理性自身对自己的规定,自身对自己的限制。这种内在的限定将辩证法的矛盾变成了思维内部的矛盾,对于任何一个后康德时代的哲学家来说,自身内在的矛盾一定可以被自身所把握、认知并超越。于是,辩证法所彰显的断裂在黑格尔这里被闭合了。这种闭合使得黑格尔的辩证法呈现出一种三段论式的存在样态,它在肯定、否定与否定之否定当中确证了原初起点的肯定性。但问题也由此产生。如果运动变化的起点与终点是同一的,那么期间所完成的“变化”还是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变”?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它在本质上是被预先规定了的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辩证法中矛盾的内在化倾向反而扼杀了辩证法思想中原本特有的激进性与革命性。

        恩格斯将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内在矛盾视为其体系与方法之间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理解和批判,在马克思那里则表现为拒斥思辨(speculation),推崇辩证法(dialectics)的理论倾向,马克思明确指认了辩证法的革命性与批判性。在此,我们的确要警惕一种思想的倾向:即用思维之“辨”来理解现实之“变”,并将这种理解视为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之一。事实上,在这种理解中存在着一种将思辨性与辩证性等同起来的危险。之所以称这种等同是危险的,因为在此,现实仍被纳入到思维当中,现实的革命注定不过是一种头脑风暴,这本质上是向黑格尔思想的复归。

        思辨性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必然归宿。它所意指的是思维自身的逻辑演进,它与经验现象无关。黑格尔虽然是最早在哲学中引入“现实”(wirklichkeit)观念的哲学家,但他的“现实”作为一种合乎理性的过程,在本质上是理性的,因此仍然是观念性的。黑格尔有足够的信心在纯粹逻辑的层面构筑一个运动变化的世界,并将这套概念的运动视为现实运动的真理。因此对于真理的把握我们只需要做概念的推演,并力图在这种概念推演中实现一种逻辑起点与终点的同一性。笔者将概念层面上自我封闭的逻辑运动过程视为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的基本样态,而辩证法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名存实亡了。因为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它所蕴含的矛盾已经被自我规定和消解在整个思辨体系当中。

        在笔者看来,消解矛盾以后的辩证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法。辩证法要获得自身存在的意义需要保持矛盾的不可消除性,从根本上说,我们或许应该回到康德式的路径,将被黑格尔内在化的矛盾再一次转向外在化。当马克思看到辩证法让资产阶级战栗的一面,即洞察到辩证法的颠覆性的一面的时候,他实际上所完成的正是这种转变。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对于思辨结构的批判,以及对于思维与存在之间所包含的断裂性的指认,都构成了这一转变的明证。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是要回到康德的非历史性视角来看待辩证法,并因此驻足于外在的对抗性矛盾之处止步不前,相反,辩证法存在的非同一性所形成的张力并不能阻止理性前进的步伐,它所构成的矛盾运动成为了人的实践的内在动力。这一点在费希特立足于实践理性重写康德思想的时候已经完成了。而马克思所做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将费希特的自我意识的实践运动颠倒为人的现实活动,而人的现实活动包括生产劳动,同时也应包括革命行动。

        于是对于辩证法的讨论,在马克思及其后继者那里带有鲜明的激进性。在某种意义上说,任何试图以革命性、激进性为特征的思想都无法逃避辩证法的诱惑。辩证法是一个敞开的空间,在其中对立的矛盾活跃而生动,它们充满希望,不断创造,所以马克思批判思辨体系,却对辩证法情有独钟,这是其激进立场所决定的一种特定的理论视角。这一视角与其哲学理论旨趣密不可分。如果我们将马克思的思想视为一种批判性、颠覆性的思想,那么早期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批判不过就是其发现了革命主体(即工人、抑或无产阶级)的过程,而晚期的经济学研究则成为了关于革命如何可能的一项科学研究。虽然其理论的兴趣似乎略有差别,但对辩证法思想的执着所彰显的激进性维度构筑了一条隐性的线索,将早期马克思与晚期马克思勾连在了一起。以至于马克思的后继者们,那些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在剥离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外衣,直击革命主体以及革命之可能性的主题之时,辩证法更是他们开启理论思考的起点。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所构筑的“非同一性”哲学,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论”以及拉克劳与墨菲的“领导权理论”对历史必然性的重构,都是以对辩证法的思考为理论资源。其中,辩证法对于对立矛盾的持存,以及这种持存的对立所敞开的开放性空间,为主体的能动性提供了理论的保障。

        概而言之,要准确地理解辩证法的内涵,对立矛盾的不可消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此我们需要避免辩证法与思辨逻辑的混同,避免将辩证法的演进过程与三段论式的逻辑发展过程相混同。而这两种混同,却常常左右着我们对辩证法的一般看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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