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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6日 星期六

    求同存异

    “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仍要内容为王

    作者:吴潇怡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26日 09版)

        2015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动向逃离了气温的寒冷,显得热闹而精彩——从国家版权局下达《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开始,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和整合进一步加速,在线音乐逐渐汇集成以腾讯、阿里、酷狗、酷我为代表的几大巨头,全球最大的中文音乐搜索平台百度音乐也在岁末正式宣布与太和音乐合并,引发业界乃至国际同行的关注。互联网以从未有过的速度和力度介入音乐产业。

        互联网的加入为传统音乐产业带来活力。传统音乐产业开始摆脱唱片工业的外壳,以数字和流媒体的形式重装上阵。吃惯免费午餐的乐迷在政策的调整和微支付模式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也开始愿意重新为在线音乐版权掏钱了。所有这些利好,似乎意味着在“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即将迎来涅槃重生。

        果真是这样吗?从收益的角度看,即使是国内收入最好的付费数字流媒体服务,QQ音乐“绿钻”的盈利也不过仅够支撑其每年巨大的版权费用开支。而如果没有持续稳定的收益,所谓“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的繁荣最终必将昙花一现。

        从内容生产上来说,“互联网+”时代给音乐产业带来的效应也是各有利弊。传统唱片工业讲究唱片整体的完整性和概念性,一张专辑里的十几首音乐作品往往围绕同一个主题,如同命题作文一样,框架完整利于创作。这样的形式催生出了历史上许多经典的主题专辑,一首单曲不仅仅作为几分钟的美妙音乐,也作为概念专辑中重要的虎头、猪肚、豹尾而被人传唱记忆。然而,互联网和流媒体的形式使音乐同文字一样被切割成碎片,服务于消费速食的时代。专辑的概念在网络上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首又一首独立存在的单曲。由于发行模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有些音乐人为了迎合大众口味而对创作思路进行调整和改变,使歌曲出现过于商品化、娱乐化的不良倾向,甚至放弃了艺术上的整体追求,导致音乐作品的质量参差不齐。

        “互联网+”时代的产业都离不开粉丝,而粉丝经济借助互联网大行其道,也成为音乐产业的一把双刃剑。拿国际上的例子来说,少女偶像泰勒·斯威夫特的专辑问世不到两个月就以366万张的销量雄踞美国榜单前列;日本的年度唱片销量排行榜上,杰尼斯的男子偶像团体和秋叶原系少女偶像组合毫无悬念占据前三。动辄上百万张的销量,在这个卖出一万张就可以开庆功会的时代,看上去相当美好。这些音乐人的唱片之所有如此大的销量主要因为这些人在网络上有大量的粉丝,而非其作品有多么高的水准。这就是互联网时代的悖论,品质与销量并非成正比而存在。在粉丝的喧嚣声中,为了听音乐而付费的普罗大众却仿佛沉寂了下去。艺术气息稍浓的音乐从业者被挤压到几乎没有生存空间的境地。因此,互联网对于音乐作品艺术质量的提升并未有明显的推动。

        “互联网+”时代对产业来说是重整的机遇,对音乐来说却是有“机”就必然有“危”。百度音乐和太合音乐的合并再一次证明,互联网音乐企业,如果不理解乐迷对好音乐的本质需求,自我降格为渠道而全盘放弃上游的内容生产,即使拥有再多的用户量,最后也难以获得长足发展。日前,英国歌手阿黛尔,在新专辑发行上拒绝数字发行,却创下了首周338万的销量,打破多个历史纪录,这充分说明即便是在“互联网+”时代,对音乐产业而言,“内容为王”这四个字仍不过时。

        (吴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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