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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13日 星期日

    代表委员履职记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委员:为城管执法提供权威法律依据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6年03月13日 07版)

        曾几何时,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与商贩面对面下跪,引起社会争议。“无论是‘下跪执法’,还是‘鲜花执法’‘美女执法’‘眼神执法’等,反映的都是城管执法的无奈。”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建议以立法破解城管的无奈,避免“闹剧”一再上演。

        2015年上半年,巩富文委员自发组织专家队伍,开展深入调研。2014年因“创新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共建执法和服务治理模式”获评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的西安市莲湖区成为他们的首要调研地。

        莲湖区坚持规范执法程序,限定自由裁量权,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一厅式”便民服务平台、便民疏导机制等工作机制,实现了五年内零暴力执法、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零败诉,其经验让巩富文委员很受启发和鼓舞。

        调研结束后,巩富文委员总结了相关经验教训,认为城管执法工作面临执法依据不完善、职责不明确、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造成执法效果不理想,威信较低。

        巩富文委员说,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但这两条法律都没有对城管执法机构及其职责、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执法的程序和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城管执法工作无法可依,执法的合法性受到诸多质疑。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在确定城管职责时随意性较大,一些城管部门不仅行使城市建设、工商、市容、环保等部门的职权,还承担着管理建筑物容貌、园林绿地、城市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市场贸易等职能,造成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管理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

        依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后才能享有行政执法权。巩富文委员建议尽快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明确城管的执法机构、工作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问题,为城管执法工作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健全城管执法标准,细化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保证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运行。

        (本报记者 周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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