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时常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让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海南省委主委康耀红感到非常痛心。他说:“这些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尤其给未成年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影响。”
康耀红委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12日出台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第三项明确规定,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给了部分人钻空子的机会,必然会出现严惩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矛盾。”康耀红委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康耀红委员坦言,“这样一来,年龄就成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挡箭牌”。
康耀红委员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底线,重新界定履行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让司法机关不再因为年龄等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束手无策。同时,加强公检法等部门、社会、学校和家庭一体化帮教保护未成年人体系建设,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效防范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本报记者 王晓樱 魏月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