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最高法院仅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发布了一部司法解释,这是继此之后的又一部针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
《解释》直指物权法适用中的一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不动产登记错误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异议登记与确权诉讼的关系、预告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等,对正确适用物权法中的这些基本制度或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也许有人认为,这些问题的理论性虽强,但与日常生活关系不大。不过,笔者却不这么认为。
物权法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涉企业、个人的切身利益,是各类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谋求发展的基础。从大的方面说,认真遵守法律,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对于国家来讲,关乎大局。
近年来,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在这样的关键时刻,信心确实比金子更重要。越是这个时候,越是要夯实市场信心的基础。对此,党和国家一方面出台各种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调结构、稳增长,另一方面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实现权利保障法治化。法律本身不创造财富,但良法应当能够对经济发展大有裨益。而物权法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在这个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刻,进一步加强对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岂非关键?
讲到这里,不少老百姓会质疑,这跟我有什么关系?且慢,容笔者再多说两句。举个例子:你买了一套房子后却发现房子被登记在隔壁老王名下了,你会怎么办?怒不可遏地起诉请求撤销这个登记吗?那你会发现你根本实现不了你的目的。《解释》告诉你,这种情况下,你基本上应该寻求的救济途径是先和登记机构沟通,登记机构不搭理你的话你可以提起物权确认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你对房子的所有权,然后拿着判决到登记机构那里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你不懂法,偏要走捷径,想通过撤销登记来实现你的目的,那么,对不起,《解释》告诉你,就算你撤销了登记,你可能仍然绕不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权属,你想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登记实际上是在耽误自己的时间。
再说说日渐平常而又一号难求的汽车吧,你刚从隔壁老王手里买了一辆二手车,拿到手正准备出去兜个风,就被一个叫张三的人拦住了去路,说这辆车是他买的。他手里拿的行驶证上面赫然写着“张三”的名字。这时候你是不是有点傻眼?别急,《解释》告诉你两件事:一个是汽车登记在谁名下并不能证明所有权归谁,而是你从隔壁老王手里买了这辆车,隔壁老王交给你了,所有权就归你了,所以你就让张三折腾去吧。第二个是张三就算登记了也不能说自己善意取得了这辆车,因为汽车要想善意取得,其中的一个必备要件是看他是不是占有了这辆车。如果张三确实付给了隔壁老王钱的话,那么,更着急的应该是张三。所以,物权法及其解释,实际上离我们日常生活很近。
总之,《解释》虽然条文不算多,但却涉及物权法中的一些根本性的理念和制度,大而言之关乎发展大局,小而言之贴近百姓生活,实为进一步夯实物权法良法善治根基迈出的坚实一步。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执笔人)(本文首发于“海坛特哥”微信公众号,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