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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9日 星期一

    关注·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依托,以切实管用为追求

    把法立在百姓心坎上

    ——江西省立法化解医疗及学生事故矛盾纠纷纪实

    作者:本报记者 胡晓军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9日 10版)

        民生领域的立法总是格外牵动人心。地方立法应该如何满足民意需求,这是长期以来各地方人大不断探索的一个实践性课题。

     

        最近两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各地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责任分担等实践经验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江西省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立法创新,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地方立法解决实际问题、涵养法治氛围的独特功能,为这一实践性课题作出解答。

     

        在群众期盼中探寻法治诉求

     

        在江西省会南昌的象山北路上,有一幢不起眼的门楼,“南昌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就设立在这里。作为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这个中心为矛盾双方提供咨询、受理以及调解“三免费”服务,与任何一方都无利益瓜葛。

     

        2015年10月,64岁的患者朱光辉因手术后遗症与南昌市第一医院发生纠纷而来到这里。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调处人员先后三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使这场尖锐对立的医患纠纷得到化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刚来的时候我还有疑虑,后来一条一条比对着看,公平、公正、公开,调解员的态度始终很好,让我心服口服,所以调解完后,我还给中心送了一面锦旗。”老朱说。

     

        近年来,由于在医疗纠纷和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缺乏专门立法规制,一些群众的合法诉求难以通过法定渠道充分准确表达,由此引发的聚众闹事、暴力维权事件在医院、学校屡屡上演,而一些不问是非、以闹牟利的职业“医闹”“校闹”,更成为助长不良风气的毒瘤。2013年,江西省发生各类大小医疗纠纷千余件,加上一些因学生人身伤害引发的“校闹”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构建公正透明的处置机制,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医患、学生人身安全纠纷,这是人民群众的急切期盼。

     

        “民有所想,我有所动”。江西省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指出,要切实强化法律法规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坚决摒弃“和稀泥”和“花钱买平安”式的维稳观,通过加快地方立法,推动矛盾纠纷处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从人民群众的期盼中探寻法治诉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将医疗纠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纳入了立法工作计划。

     

        2014年3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江西省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

     

        2015年11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这两部地方法规,为江西省化解医疗及学生事故矛盾纠纷开辟了新的天地。

     

        以制度安排破解现实难题

     

        与“南昌地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类似,依据上述两个《条例》,江西各地均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机构。

     

        “过去在医疗纠纷和学生人身伤害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纠缠不清。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在制度设计方面特别注重引导矛盾纠纷进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韩军说。

     

        韩军介绍,两个《条例》都明确了纠纷处理的法定途径,告知当事人依法提出诉求;都建立了方便快捷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争议;都赋予了人民调解组织必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证了人民调解组织作出调解的法律效力;都规定了调处的法定程序,使调解公开透明;都明确划分了责任,使纠纷调处有规可循、有据可用;都规定了应急处置程序,形成责任明晰、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纠纷调解,搭建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把矛盾纠纷处理由医院、学校导向社会,是两个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最突出的亮点。”韩军说。

     

        两个《条例》的实施,使江西医疗及学生事故矛盾纠纷处理法治化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与2013年相比,该省医疗纠纷数量下降了37.7%,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下降了78.7%。据统计,2015年以来,该省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成功调解医疗及学生事故矛盾纠纷1800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0.4%。

     

        “我们的思路是坚持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先、处理为辅,化纠纷矛盾于未然。这一思路的立足点不仅仅是治闹,更在于减少闹的根源;侧重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公平、优质的医疗服务,让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更好地得到保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说,“要把法立在百姓心坎上。”

     

        开辟民主立法新“试验田”

     

        两个《条例》在立法内容上能凸显地方特色、切实管用,得益于立法方式方法的探索创新。

     

        “在这两个《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实现了从为立法而立法到立社会急需之法、从封闭立法到开放立法、从少数人立法到多数人立法、从部门说了算到群众说了算的‘四个转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说。

     

        立法是“管理众人之事”,两个《条例》的制定,成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开辟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新的“试验田”——

     

        设置“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同步在江西省内各主流媒体推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全景展现法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听证、审议、修改、通过、解读各环节,使公众进行公开、广泛、充分的讨论,有序参与立法过程。

     

        围绕法规起草召开各种调研座谈会、专题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精准覆盖社会各阶层,使各种观点博弈、利益交锋得以充分展现,立法条款也在争论与博弈中越辩越明。

     

        在人民群众深度参与立法的热情空前高涨同时,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广泛收集各方意见,收集“原生态”的意见建议19万余条,极大促进了法规起草方式和立法调研机制的不断改进和创新,也让法规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民意需求。

     

        “制定实施两个《条例》的经验,为我们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成功范例,也为今后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洪礼和说。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认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立法成功化解医疗及学生事故矛盾纠纷,充分表明了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实现社会和谐有序的根本之策;表明了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根本,是良法善治的基础;表明了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是凝聚社会共识,保障法规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

     

        “江西立法化解医疗及学生事故矛盾纠纷,是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积极实践,也是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强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的积极实践。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围绕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紧扣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立法工作,用更多更好的法规制度防范风险、化解纠纷,为改革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强卫说。(本报记者 胡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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