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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辽宁法院:80%常见犯罪自由裁量权被规范

    作者:本报记者 刘勇 毕玉才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13日 08版)

        本报沈阳1月12日电(记者刘勇、毕玉才)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今年开始,辽宁省各级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不能再自由裁量,须根据犯罪情节直接套用具体刑罚标准。12日,记者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由辽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五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正式下发。这将极大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最大限度减少人为的主观因素对案件审判的影响。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2014年,辽宁省高法就下发实施细则,重点规范了第一批15种罪名的自由裁量权。此次发布第二批规范自由裁量权,在全国省级法院范围内率先增加危险驾驶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使辽宁省适用量刑规范化罪名达到30种,适用案件数量占全省基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的80%以上。

        据辽宁省高法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开武介绍,辽宁省高院深入调研,规范了近几年辽宁省收案数量前10名的危险驾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群众关注的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也进行了量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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