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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我国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13日 08版)

        本报北京1月12日电(记者杨亮)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透露,经国务院同意,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根据近日印发的《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将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方面,《意见》称,将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在存量债务方面,将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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