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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04日 星期一

    知史治世

    古代社会治理之户的构成

    作者:李若晖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04日 11版)

        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在血缘亲属纽带尚未解体的情形下进入国家阶段的,于是早期国家及作为制度的周礼与作为思想的儒学都深受血缘纽带的束缚。虽然作为其背景的人类社会普遍必然的发展阶段已少有信从,但是这一论点本身却仍有影响。实则在周初封邦建国之时,诸侯国及大夫之家往往都是外来的周人挟带所赐殷民统御当地原住民。于是其国与家内部并非血缘亲族,而是仿拟血缘亲族来构建家与国,朱凤瀚先生称之为“拟血缘”。用古典语言表述,便是“周道尊尊”。战国秦汉律令体制下的“户”,也仍然沿袭了“拟血缘”的模式。秦汉户口简中奴婢与家庭成员即登录在一起。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置后律》,其“后子”即继承人之制当袭自秦律。在可为“后”的人选序列中,女儿、侄子、弃妻之子都赫然在册,甚至在一户绝后的情形下,规定“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庶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毫无血缘关系的奴婢可以免为庶人并立为户主。这是为了竭力避免作为国家赋役基础单位的“户”之数量减少,此制度之根据即模仿“周道尊尊”。

        “户”为征发赋役的基础单位。因此在不加赋的情形下,“户”数的多寡决定了赋役的总额。春秋后期晋卿赵简子为了吸引民众归附以争雄,允许尹铎在晋阳“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将几户并为一户而仍以“户”为单位照旧额征发赋役,于是百姓负担大为减轻,且有多余人口在赋役之余经营生计。百姓的拥护使得赵氏最终战胜知伯。反之,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将每一户中的余子挤压出来单独立户,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户数,也就是以最便捷的方式增加了赋役总额。

        如不考虑商鞅的“分异令”,没有奴婢的一般百姓,通常情况下一“户”约为八人。一己与妻子为三口,两兄弟各三口共六口,加上父母,正好八口。若然,父母、兄弟即同产、妻子,乃是日常同居的一家一户。睡虎地秦简《律说》:“何谓同居?户为同居。”秦律中称居于一户中的兄弟为“同居”。尹铎的“损其户数”使得同祖父的三代祖孙叔侄可以同居一户,于无意间开启了后世民间家族累世同居之先河。商鞅“分异令”则逼迫亲兄弟必须分家,余子分家之后的“户”中,由于只有一个壮劳力,应付徭役之外还要养家糊口,往往再无余力顾及父母,从而形成不孝亲的传统,即便在儒学昌盛的汉代也是如此。如江苏仪征胥浦出土西汉《先令券书》,老妪朱凌在临终之际立下遗嘱,概述了六名子女的情况,其中一子“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生,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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