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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法学讲堂

    我的人格权情结与思索

    作者:王利明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4日 10版)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起草民法总则。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强人格权立法,这也是当前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专家之间意见不一。本期《法学讲堂》推出的就是参与了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于人格权问题的所思所想。

     

        我们将持续关注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不同声音,以期在思想碰撞之中,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言献策。

     

        1986年,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其中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之后经过三十年的适用和发展,实务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理论界也涌现出相当丰硕的成果,为我国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立法和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即将到来,我们也将迎来民法通则颁布三十周年。为纪念民法通则的颁行,也为了给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建言献策,我想结合自身成长经历和研究体会,就加强人格权立法、提升人格权保护水平,谈谈自己的看法。

     

    浓厚的人格权情结

     

        在近三十年的法学研究过程中,我对民法通则的人格权规定一直抱有深厚的兴趣,学术观察和思考也始终与此相伴。我不仅搜集和整理了这些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的经验和问题,还以此为出发点,在系统了解欧美国家人格权法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20世纪90年代初,我提出我国民法典应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为依据和基础,以独立成编的形式制定和发展我国的人格权法。

     

        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观念更新等社会诸因素的变迁,我下了更大功夫对隐私、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新类型人格权进行研究,发现现代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快速发展的私权体系,有其自身相对独特的发展逻辑。基于此,我更坚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认识,认为人格权法将成为未来民法的新增长点。

     

        我之所以长期关注和研究人格权法,不仅是出于个人的学术兴趣,同时也是受个人切身经历的影响。我的青少年时期是在十年“文革”中度过的,那时发生了不少严重践踏人格的事件,至今萦绕在我心头,让我久久不能平静。

     

        我那时很年轻,只是感觉这些事不对,但说不出所以然。直到后来学习法律,接触到“人格权”,我才明白了症结所在,因此迅速对人格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特别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其中的人格权规定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实在法基础,相应的实践经验和问题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实务素材,我对人格权的学术研究日益深入,逐渐变成一种情结。

     

        其实,1986年民法通则正是在反思“文革”期间各类暴行的基础上,专节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它明确宣告每个人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并赋予权利人在受害之后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今天看来,正是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开创性的规定,才催生了“人格权”观念在中华大地上的萌芽和成长。

     

    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奠基作用

     

        近代传统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或者说其有明显的财产法倾向,但民法通则不仅仅注重保护财产,还对人格尊严和人格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规定,体现了现代民法的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这是对传统民法“重物轻人”观念的一次矫正。可以说,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集中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痛定思痛之后对“人”本身的重视和关爱,彰显了浓厚的人文关怀精神,为我国人格权的发展和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权利规定,特别是人格权规定,对我国人权保护事业产生了相当积极的拉动效应。正是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特别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推动了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发展。我每次出国讲学,当外国同行问起关于“中国人权事业是否有进步”的问题时,我都会向他们讲述民法通则在保障人权上的巨大作用,以及它为人格权观念带来的历史性变化,甚至说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可以让他们了解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从而正视我国人格权和人权事业的进步。

     

        不过,我们也应注意到民法通则毕竟只有三十年的历史,且受制于诸多因素,我国还远未达到人人皆自觉尊重他人人格权的水平。其中最突出的是不少人在潜意识里仍然认为,“坏人”是没有资格谈人格权保护的。可以说,要想进一步提升人格权的保护,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立法。

     

    新时代的人格权更为重要和迫切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现今的人权观念较之前有了较大进步,这客观上也要求人格权制度要随之完备和加强。尤其是我们当前处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盛行的时代,一些高科技发明的误用或滥用,会给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面对这种现实,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提升人格权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正如前文所言,加强人格权立法,是编纂民法典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编纂民法典,离不开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所积累的法律经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普遍共识,人格权立法同样如此。民法通则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并列规定,并单设一节对人格权做了较为系统和集中的规定,这种做法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立法经验。为了体现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了继承和总结民法通则的成功经验,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就是顺理成章之举。

     

        从世界潮流来看,21世纪是一个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时代。正如日本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所说,从民法角度来看,21世纪是人格权世纪。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还要看到,我们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使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更为良好,这就必然要求人生活得有尊严,包括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与这样的历史语境相契合,民法典将发挥最根本的私法保障作用,而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并做系统化的规定,有助于实现21世纪的时代要求。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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