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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融媒作品

    让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作者:光明网记者 康慧珍整理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05日 06版)
    演讲人:李建华
    现场观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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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10月29日,由中宣部指导,光明日报社、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伦理学会共同主办的“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第33场活动在四川德阳举行。湖南城市学院党委书记、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名誉院长、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李建华,作了题为《让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的演讲。来自德阳的700余位基层干部和群众到现场聆听了讲座,来自全国的235万网友收看了节目,19.1万网友通过微博、论坛等参与了交流互动。

        非常高兴来到享有“大孝故里”美誉的历史文化名城四川德阳。这里形成了以孝为核心的地域性道德文化,并通过德孝文化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德孝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的“六进”活动,大力实施弘扬德孝文化“十二个一”工程等,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今天我在这里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选对了地方、选对了观众、选对了时机。

     

    法治与法治精神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一个核心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实现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强调“依法治国”,法治已成为中国的一个重大战略。

     

        谈到依法治国,首先要搞清楚法治和法治精神。归纳起来,法治就是法律至上、人人平等、人民主权、权利本位。而法治精神则是以下四个精神的体现:第一个是善治精神。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就要善于运用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必须是善治,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善治标准就是为人民服务。第二个是民主精神。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以公民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制度,法治就有可能演变为“专制”,法律也会成为约束老百姓行为的冷冰冰的制度框架,而无法真正达到善治的效果。第三个是人权精神。法治必须要维护人权,公共权利来自于人民,所以法治的权威性和尊严就体现在怎样维护公民的权利。再一个是公正精神,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从法律制度、政策手段到工作方式都要按照公平公正来进行。

     

    德治和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社会治理通过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要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使道德和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德治和法治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

     

        法治需要德治滋养。法治如果没有道德的规约与引领,就有可能成为“专制”。德治是法律的一个母体,真正实现法治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而“良法”的判断标准就是道德,道德可以弥补法律的很多局限,如由预见性差带来的滞后和保守、由周延性差带来的空位和错位,以及由灵活性差带来的刻板和无情。唯有植根于深厚的道德土壤,法治精神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道德如何滋养法治

     

        道德如何滋养法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道德是法治精神塑造的伦理基础。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具有道德维度。法治必然以合道德性为前提,法治精神必然以伦理价值为导向。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人类历史证明,法治一旦失去价值方向,就会向恶法转变,会对社会生活产生严重威胁,甚至引发灾难性后果。为了确保法律成为良法,需要加强立法伦理建设,强调道德观念和伦理制度、立法者的道德素质对立法的影响,将中国优秀传统伦理、人类文明、核心价值观作为现代立法的价值思考资源。

     

        二是德治为法治精神培育提供心理机制。培育法治精神,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形成深厚的法治意识,人们内心需要有一个心理支撑条件——敬畏感。而这种敬畏感的培养,需要基于正确的法律认知、深厚的法治情感和坚定的法律信念,这些正是我们所缺乏的,而道德恰好为上述法治精神的内化提供了通道。

     

        培育法治精神的首要环节是帮助人们建立法治认知。法治精神所包含的价值要素与公民道德知识体系高度契合。这种一致性帮助人们将法治内容纳入道德认知结构之中,从而实现法治认同。法治精神培育的第二个环节是法治情感的培植。道德文化、道德体系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会形成相应的风俗、习惯。它们为人们带来了日常生活的道德体验,并在体验中孕育道德情感。法治精神的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共同作用,进而建立、强化法治信念。

     

        三是道德为法治精神实践提供内驱动力。法治精神的实践可以分为执法与守法两方面。将法治精神贯穿于执法过程,要求执法者必须依法行政、服从法治权威,彰显社会主流价值,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能否在执法中凸显法治精神,最终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操守和价值选择。唯有执法者树立正确价值观念、心怀道德良知,才能在执法过程中排除私欲的干扰、抵御外界的诱惑、消除歧视与偏见,确保执法的正义性。而且,公共事务总是涉及多维价值标准,执法行为也往往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执法者的道德理性与道德能力决定了其价值排序和利益取舍。

     

        守法层面的法治精神践行同样离不开道德的驱动。近年来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诚信缺失等公共道德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贪污腐化案件,他们之所以敢于挑战法律威严、铤而走险,根本原因在于道德底线的崩溃。可见完全依靠法律制度的约束,并不能杜绝丑恶行为。唯有通过道德,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才能促使人们凭借公共理性、社会理性认识自我的责任与义务、自愿选择道德行为。而让人们通过道德自觉走向道德自由,正是法治精神的主旨所在。

     

        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最根本的措施是实行法治。但我们强调法律至上,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中过分强调法律,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点评】

     

        四川省伦理学会会长、西南交通大学教授肖平:法治社会,每个人都需要守法,并且所守的应该是良法。而判断是否是良法,一定要有道德的纬度,所以说法治精神需要用道德来滋养。

     

        法律和道德发挥的社会作用不同,这也就决定了道德不能取代法律,法律不能取代道德。同为社会规范,法律和道德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和理由。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和道德都不可或缺,所以说德治跟法治是相互配合的。西方有句名言说“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认为实现法律权力由“人间”去做,心灵、道德范畴的则应交由“上帝”。我们这里没有“上帝”,每个人的良知就是我们的“上帝”。

     

        (本文摘编自“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第33场活动的现场演讲实录,光明网记者康慧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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