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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声音

    行政程序立法刻不容缓

    作者:本报记者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30日 10版)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日前,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北大版)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专家学者围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期声音摘发三位学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制定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条件已经成熟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十分紧要和紧迫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现在距离2020年只有5年时间。如果5年过后,一部基本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没有,社会各界怎么评价我们的法治政府?国际社会怎么评价我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不是自我标榜的,是靠实践结果来证明的。所以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法治建设要落地生根,而行政程序法正是确保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落地生根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和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一系列单行的行政程序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处罚法有了、行政强制法有了、行政许可法也有了,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在全部行政行为中所占比例不到30%,70%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也就是说,我们绝大多数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规范的,至少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话,行政程序法典首当其冲,它是首先应该完善的。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条件,我认为已经成熟。全国人大当年是想直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后来改成了逐步制定。这些年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后,基本经验已有所积累,而且我们也发现这些单行法大同小异,有很多内容重复,再继续单独制定下去,会浪费立法资源。因此,在这些年地方立法的经验基础上,尽快制定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再是非常难的事情,是完全可能的。

     

    民法典和行政法典是一对关系密切的兄弟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这就意味着,民法与行政法必须相互配合。现在我们面临的局面是强政府、弱社会,国家干预太多、政府权力太大、市民社会发育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尽快制定一部民法典,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需要行政法的完善,特别是通过行政程序法真正地把公权力规范好。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如同鸟之两翼,同等重要。

     

        制定行政程序法,对私权的保障非常重要。现实生活中,行政权恣意、任性的现象非常严重。比如征地拆迁,很多时候根本没有经过正当的程序,引发了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还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政府既是所有者代表,又是公权力的主体,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三重身份,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干预、强迫,没有经过什么程序,想给就给,想拿回来就拿回来,这方面的案例非常多。要真正强化对私权的保护,仅仅靠民法典是不够的。民法典上把事情写得再完备、再详细、再具有操作性,行政程序不完备,政府照样可以干预,民法上的权利都会落空。从这点上来讲,要充分保障私权,就要从规范公权着手,规范公权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好行政程序的问题。比如现在国家大力推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就是由行政程序法和民事法律结合在一起形成的。

     

        行政法和民法如同一对兄弟,关系最密切。哈佛大学一位教授曾经说过,不懂合同法就不懂行政法,反过来不懂行政法也就不懂合同法,因为,一方面是交易,另一方面是政府对交易的控制和约束。期待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尽快出台,也希望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携手合作,共同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法治反腐的必需品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人不是天使,必须有政府和政府官员,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政府和政府官员也不是天使,必须有一套机制防止其腐败,控制其滥权。人类为此探索了几千年,能够较有效地制约权力滥用、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的药方还是找到了。这个药方主要包括三味药:一是教化反腐,二是惩治反腐,三是制度反腐。教化反腐主要让人“不想腐”,解决“灭心中贼”的问题;惩治反腐主要让人“不敢腐”,解决“灭山中贼”的问题;制度反腐主要让人“不易腐”“不能腐”,解决“贼无用武之地”的问题。

     

        对于反腐败,这三味药一味也不能少,但最有效、最解决问题的还是制度反腐。因为,“不想腐”虽很美妙,但何其难:一个人一旦成为一定级别的干部,世界观已然形成,如果“心中有贼”,靠自我提升来把“心中贼”灭了,恐怕难度太大;“不敢腐”虽很理想,但实现不易:世间有太多的诱惑,即使有50%、80%,甚至100%的风险,很多贪官也停不下步,收不住手。制度虽然也不是灵丹妙药,不可避免地会有漏洞,但毕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发生。腐败即使有再大的诱惑,贪官也只能望梅止渴,因为有程序的重重障碍,把他的手脚束缚了,让他迈不动步、伸不出手。法治发达国家反腐败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了制度反腐的功效。正因为如此,我一直主张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

     

        我们反腐败的目的,是要建设廉洁政府而不只是为了抓几个或者几十上百个贪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行政程序法这味最有效的药用起来。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争取在5到10年的时间内,制定出我们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典来。

     

        (本报记者殷泓、王逸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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