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年是以“年”作为时间区段的标记与排列,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纪元,岁首,长度。中世纪西欧的纪年承袭自古代罗马,并且在承袭的基础之上加以规范和发展。
一、纪元:年代的起点与标记
古代罗马的执政官曾经一年一任,以执政官的名字作为纪年符号是简便易行的办法。共和国时代的某些文书必须标注当年执政官的名字,需要引用此前的文书或法律时亦需追溯前任执政官的名字。屋大维独裁导致政体发生变化,帝国时代的罗马以新王即位作为纪年的开始,王位纪元成为主体纪年方法。中世纪西欧是日耳曼人构建民族国家的初始时期,国王是权力的核心,王位纪元亦成为普遍流行的纪年方法。
王位纪元的弊端是形成年代标记的多元局面,不同的王国采用不同的纪年,为王国之间的交往带来不便。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以后,七个王国各自为政并且依照各自的王统世系纪年。基督教会作为超越王国的国际组织,首先面临着构建统一纪年的问题。每逢英格兰教会召开宗教会议,来自不同王国的主教分别采用本国的王位纪元签署会议决议,同一个文件出现了多种纪年,难以形成统一的记忆。
“基督纪元”以传说中的基督“道成肉身”作为纪年的开始。525年,谦卑者狄奥尼西乌斯计算出基督降临尘世发生在罗马建城之后的第753年,遂以此确定为元年,并将这种纪元用于“复活节年表”的编纂。
英格兰教会开风气之先,率先将基督纪元作为统一的纪年方法。664年召开的惠特比宗教会议旨在解决罗马教会与爱尔兰教会之间的分歧,目的是“在正确的时间庆祝复活节”。由于里彭修道院长威尔弗瑞德的推动,会议接受狄奥尼西乌斯的复活节年表及其基督纪元,来自不同王国的教会代表采用统一的纪年签署了这次宗教会议的文件。
“尊敬的”比德将基督纪元用于历史著述,他撰写的编年史和《英吉利教会史》以基督降临尘世作为元年。比德之后,不仅《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采用基督纪元,新的纪年方法也推广到世俗社会,英格兰与欧洲大陆的国王文书与政府文件采用基督纪元。
王位纪元依照国王在位的期限,把年代切割成相对独立的小周期。每一位国王的统治结束后,年代的标记重新开始。基督纪元是无限延伸的年代标记,借助于“前”与“后”的表达,以“降临尘世”为元点形成无始无终的时间排列。比德深谙两种纪元方法各自的优势,《英吉利教会史》将王位纪元镶嵌在基督纪元的时间轨道上,将时间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结合,一代又一代君主的统治借助于基督纪元排列成了完整而连续的时间链条。
在国王理政的范围内,依然采用王位纪年。英格兰在形成“国王在议会中”的政体形式之后,国王借助于上院贵族的建言对下院平民的请愿做出回应,由此而形成议会法令。议会是国王治下的政府机构,议会档案最初由国王的中书法庭整理保存。中书法庭保存至今的8个议会法令案卷,以王位纪元作为法令编号的元素:国王在位序年标记在前,议会会期与法令序号标记在后。以1381年起义善后的议会法令为例,编号“6 Richard II, Statute 1, C.13”依次表达的含义是:国王理查二世在位第6年,议会第1次会期,第13项法令。
十五年历以15年作为一个周期,标记某一特定年份在十五年周期中的位置。这种纪年的计算起点是312年,正值罗马帝国时代。古代罗马曾经每15年进行一次财产评估并且据此确定纳税数额,十五年历从古代罗马的税法发展而来。罗马教廷与日耳曼人国家在起草司法文书时采用过十五年历,然而这种纪年与日耳曼人的制度并非十分契合,到13世纪时普遍弃用,只有司法公证员继续使用至16世纪。
二、岁首:年度起点的标记
“岁首”作为纪年的重要内容,在中世纪西欧呈现多元并存的局面:不同的王国采用不同的岁首,即使同一个王国之内也可能采用不同的岁首。以《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为例,这部编年史从阿尔弗烈德时代开始编纂,在不同的修道院传抄、续编,最终呈现的是以多种岁首纪年:(1)在9世纪后半期,每年的纪事通常开始于秋季的事件,这是以罗马时代的“课税日”(9月24日)作为岁首。据推测,比德把“课税日”岁首引入英格兰,《英吉利教会史》采用了大量以“课税日”作为岁首的文献。(2)从891年或10世纪初开始,每年的纪事开始于冬季的事件,这是以“圣诞节”(12月25日)或1月1日作为岁首。(3)11世纪中叶的编年史开始于春季发生的事件,这是以“天使报喜节”(3月25日)作为岁首。“天使报喜节”突显了玛丽亚在“道成肉身”计划中的作用,因而成为重要的宗教节日乃至纪年的岁首。
基督降临尘世的计划开始于玛丽亚因为圣灵而受孕,因而“天使报喜节”在时间顺序上理应先于圣诞节。这种概念的岁首在9世纪后期起源于阿尔勒,流行于勃艮第与意大利北部,又被教皇的中书法庭采用。然而,将“天使报喜节”置于圣诞节之后这种不符合时间逻辑的岁首,却得到更为广泛的流传。位于法兰西的弗罗瑞修道院在1030年最早采用这种概念的岁首,又借助于本笃会与克吕尼会的修道网络,将这种概念的岁首传播到法兰西各地以及罗马教廷。
《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采用的岁首前后不一致,造成在年代的排列上出现混乱。按照现今通行的格里高利历,有些纪事的时间应当溯前一年或者顺后一年。例如:标注为890年的纪事是以罗马课税日作为岁首,如果换算成以1月1日作为岁首的格里高利历日期,应当是889年。
在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之下,以宗教节庆作为岁首的纪年方法通行于中世纪的西欧社会。英格兰王国、罗马教廷、法兰西王国、神圣罗马帝国都在几个世纪的时期内以“圣诞节”“天使报喜节”作为岁首。法兰西国王腓力二世统治时期(1180—1223年),中书法庭曾经以复活节作为岁首。经由商业联系与家庭姻亲的关系,复活节岁首一度流传到尼德兰与科隆。由于复活节日期计算复杂且不便于记忆,这种岁首未能在广大地区推广。
与王位纪元相配合的,是以国王即位日作为岁首。例如:亨利二世在1154年12月19日加冕成为金雀花王朝第一代国王,是日即为亨利二世王位纪年的岁首。直至1189年7月6日去世,亨利二世在位35年始终以12月19日为岁首。由于每一代国王的即位日期不相同,王位纪年的岁首也不固定。理查一世在1189年7月6日继承王位,理查一世的王位纪年以7月6日为岁首。
在中世纪西欧多元化社会结构中,国王宫廷、政府机构、教会组织奉行不同的纪元和岁首,同一个日期呈现多元的记录和表达方式。以1190年12月28日为例:中书法庭记录为“理查一世在位第二年”,财务署案卷记录为“理查一世在位第三年”,本笃会修道院的编年史将这一天发生的事件纳入“基督纪年的1191年”。只有对历史档案采用的纪元和岁首加以仔细辨认,方能准确地换算成当今的格里高利纪年。
三、“年”的长度计算:儒略历与格里高利历
根据《牛津英语辞典》的释义,历法有“旧”与“新”之分:“旧历法”指儒略历;“新历法”指格里高利历。儒略历由罗马独裁官儒略·恺撒于公元前45年颁布,格里高利历由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于1582年颁布。中世纪的西欧延续古代罗马的传统,普遍采用儒略历。
儒略历将平年设定为365天,每4年多1天为闰年。这样设置闰年是根据当时星象术士的计算:太阳年周期的长度是365天。儒略历在初始运行时,一度出现过闰年设置错误:理应每4年多设置一天,误算为每3年多设置一天。这个错误导致历法的天数超出了太阳年的长度。罗马皇帝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发现了这个错误,采取的纠正办法是:连续12年取消闰年;从公元4年开始,每4年设定一个闰年。
伴随着天文观测技术的发展,中世纪的学者发现,儒略历把每一年设定为365天,这一数值高估了太阳年的实际长度。到16世纪时,历法与太阳年之间的误差累计有10天之多。1582年2月24日,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颁布教令,对儒略历做出修订,由此而产生了格里高利历。新历法的修订有两项:(1)将旧历法中多余的10天删除,1582年10月4日之后是10月15日。(2)以400年作为一个周期设置闰年,每400年一个周期的最后一年为闰年;其他世纪之年即使符合每4年一个闰年的节奏,也不设为闰年。新历法减少了闰年的数量,使历法与太阳年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
1582年教令采取的另外一个重要举措是:规定1月1日为岁首。罗马时代曾经以1月1日作为岁首,但是基督教会视之为“异教传统”而加以抵制。基督纪元产生之后,在一段时期内以1月1日作为岁首,但是并未流行开来。
奉行何种历法是群体而非个人行为,有政治权威与身份认同等一系列社会内容加载其中。16世纪正值宗教改革时代,1582年教令发布时,中世纪拉丁基督教世界的一统天下已经呈现分裂之势。出于教派的偏见或政治的敌意,宗教改革期间成长起来的新教国度不再承认教皇的权威,也不接受教皇颁布的新历法。格里高利历在颁布以后的1至2个世纪内,实施范围仅限于承认教皇权威的天主教国家。
年代计算的误差,加之不同的纪元与岁首之间的换算,为近代以后日益扩大的商业贸易与国际交往带来不便。现实生活迫切需要采用准确、统一的纪年方法,为格里高利历的普及提供了强大动力。从18世纪开始,格里高利历穿越政治、宗教、民族等诸多藩篱,最终得以普惠于世。英国议会在乔治二世在位第24年(1751年3月)制订《规范岁首与校正现行历法之法令》,从1752年开始对历法做出修订:(1)“以3月25日作为岁首带来诸多不便”,1751年12月之后以1月1日作为一年之始。(2)“国王陛下统治的不列颠采用儒略历,其中亦存在纰缪”,需要删除11天,1752年9月2日之后为9月14日。(3)从2000年起,世纪之年中只有400年的倍数设置为闰年(366天),其他世纪之年为平年(365天)。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