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为什么要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异地办理?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如何挂失申报?急需用证时怎么办?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改革的特点?
答:意见就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措施,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减负。实施异地受理等制度后,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群众即便在异地,也可以轻松换领、补领身份证,就近挂失申报、就近上交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就近查询丢失居民身份证信息等,大大减少了群众来回奔波。二是提效。异地受理等制度拓宽了公安机关便民服务的路径,提升了服务管理的效能。三是安全。为防止冒领、冒用身份证等问题发生,意见对异地受理制度明确了“规范证件制发程序”“严格身份信息核验”和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并对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问:哪些情形不予受理异地办理?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
答:公民身份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基础信息,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由于异地受理改变了现行办理流程,为有效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意见明确了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同时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问: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如何挂失申报?急需用证时怎么办?
答: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身份证不慎丢失等意外情况,为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流散社会,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意见要求建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今后,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在户籍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户籍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民还可通过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查询丢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
意见还明确,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问:什么时间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
答: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需要一个过程。由于我国人口多,各地情况不同,还涉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装备设备配置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大量工作,必须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确保安全可靠。
目前,公安部已确定了实施“三项制度”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总的考虑是分“三步走”:从今年7月开始到明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异地受理。2017年7月,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三项制度”。目前,10个试点省市已完成有关系统升级,正按照公安部要求,抓紧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试点方案,进一步做好系统对接和信息流转,全流程、全环节地开展一对一试点工作。
(本报北京11月12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