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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7日 星期六

    《自律公约》:让广播影视行业新风扑面

    作者:本报记者 牛梦笛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07日 06版)

        一段时期以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在日益繁荣的同时,也遭遇了一些不正之风的困扰。比如,少数人滥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权搞有偿新闻,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刊播虚假广告;有些作品粗俗庸俗和粗制滥造,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作品;业内一些人相互攻讦贬损,随意违约有失诚信;个别人涉黄赌毒。这些不正之风,虽然反映出的是少数从业人员在利益诱惑下出现了价值观迷失,但也玷污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行业形象。

     

        为了纠正这些不正之风,让广播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坚守职业道德,践行行业规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50家社团9月15日在京联合签署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11月5日,中国广播影视行业学习、贯彻、落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恪守职业道德是基本要求

     

        《公约》要求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上须知行合一,发挥道德引领作用。《公约》明确要求,从业人员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做出影响行业诚信和秩序的违约行为,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等。

     

        业内专家们纷纷表示,恪守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不能发布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传播败坏社会风尚的言论。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首席记者白宇深有感触:“如果一个记者被外部干扰所左右,甚至失去理性,去做一些有偿新闻、虚假新闻,新闻将失去力量。最终影响的不仅是某家新闻单位的公信力,还可能影响中央对一些问题的客观判断,最终影响的一定是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广联电视剧编剧委员会会长、编剧高满堂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很深刻:“作为编剧,我们要深入生活,潜心创作,心系人民,志存高远。怀揣着一颗‘致良知’的心去写作。对历史负责,对先人崇敬,对传统敬畏,对现实热情,对未来激动,对祖国忠诚。用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感情倾向去写,我们就会有自信,写出真正有良知的作品。”

     

    传递社会正能量是职业追求

     

        从影视作品产量上看,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影视大国,但是在创作上缺质量、缺精品、过度娱乐化,一些从业人员恶意炒作等不良倾向给社会带来了不正之风,不良之气。对此,中广联演员委员会副会长林永健认为:“影视作品应该传播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和文化精神,这样影视作品才能发挥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的作用,才能发挥它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的引领作用。”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理事高慧燃认为:“影视领域的从业人员,尤其是演员,经常会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其行为对公众具有示范效应,所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话语和形象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好的形象深入人心,不良的形象也会影响人误导人。《公约》所倡导的‘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等,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从业人员是一个较为具体的限制性律条,希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杜绝这样的行为,为公众和社会公序良俗作出表率,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起到引领作用。”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是从业义务

     

        《公约》的签署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务实之举。这一举措不仅让新闻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认识到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的决心。《公约》中所列举的“十提倡”和“十不为”,是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执行理事长明振江说:“《公约》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可要求违背《公约》者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批评和谴责。对严重违背《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加入《公约》的会员单位可在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这些规定和约定都有利于全行业联手形成良好的行业秩序,尤其对于我们这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实行行业自律,有了更加具体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据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张海涛介绍,《公约》的出台,是广播影视行业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广播影视业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职业道德、践行行业规范、树立行业新风的重要手段。他同时指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也是从业者的基本义务。

     

        据悉,《公约》的主要内容既包括不搞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传递正能量、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不使用低俗粗俗媚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不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广告等职业操守方面的约束,也包括在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不涉“黄赌毒”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等个人修养和社会公德方面的规范。

     

        (本报记者 牛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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