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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热点思考

    法治功能的理性回归

    作者:郑泰安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25日 07版)
    资料图片

    法治功能的应有之义

     

        法治功能的初级层面,是通过营造环境来助推经济。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营造和谐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从法的制定角度而言,每一部立法均存在相应的立法目的,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立法目的而展开。立法目的的核心就是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人类共同价值和道德原则的凝结。从法的实施角度而言,当这些共同价值和道德原则经由司法、执法等环节充分运行之后,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会使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各自能够实现优化,相互之间还可以互动促进以不断巩固和谐。各类环境的和谐会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经由营造环境可以充分实现法治助推经济的功能。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应当助推经济的发展。在此指引下,产权保护、激励创新、反对垄断、权力清单、限制寻租、加强监管、惩戒失信等一系列具体措施正在逐步展开和实现。着力打造法治经济,将有效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其所释放出的巨大法治红利,助推经济发展。

     

    法治功能的落点归宿

     

        法治功能的更高层面是通过提升理性与创造活力来改善民生。弘扬法治理性精神,是打造理性社会的必由之路。分配经济成果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竭泽而渔”,而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用法治精神提升理性,能够有效做大经济成果,保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进而保障连续获得经济成果。弘扬法治活力精神,是打造活力社会的必由之路。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在民生权利得到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要使民众都不再担忧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从而激发其实现人生价值的斗志。政府保障民生权利的同时,在法治框架内就可以实现创造活力的衍生效果。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后,其身份的转化将有助于提升人生价值,进而更加激发社会活力。

     

        理性与活力社会的法治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展开其制度设计和实施。从形式正义角度而言,法治将保障民生设定为政府权力行使的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世界各国亦基本都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就业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从实质正义角度而言,法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特殊保障,对现实中特定的不合理差异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将目光重点落在弱势群体权益的特殊保障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功能的理性回归

     

        经由营造环境、提升理性、创造活力来重点落实助推经济、改善民生的法治功能,有助于走出以法治论法治的误区。

     

        法治助推经济功能的实现。实行立法与改革并举。《决定》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改革更加势在必行,而原有立法可能会出现禁锢或限制新生事物发展的情况。面对这种冲突,应在充分尊重价值取向多元的基础上,巧妙地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技术操作问题,尽可能地使各方主体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这就需要及时进行立法协商、修改现行立法、大胆进行地方试点,借助改革找寻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用鲜活的案例及时送法。强调送法走进乡村与企业,并不是说在乡村和企业做几场讲座、提供几次法律咨询这么简单,而是要将法治助推经济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这就需要结合乡村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展开送法活动。比如,欲为某些乡村的特定农业品牌提供法治保障,可以在该品牌遭到侵权时,对品牌所辐射范围内的村民进行品牌法治保障的宣传和教育,在此时展开送法活动,最有针对性,更有普法效果。

     

        法治改善民生功能的实现。尽力消除贫困陷阱。在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过程中,应当努力消除法治框架内所涉及的“贫困陷阱”。贫困陷阱是指,当个人所得增加时,可获得的与个人收入水平有关的补助下降,而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增加,反而导致实际收入下降。贫困陷阱反向鼓励贫困者长期处于被救济的状态,这种自我放弃脱贫努力的做法与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带领贫困者脱贫致富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消除贫困陷阱,鼓励贫困者自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只有在劳动关系和谐的情况下,才能保障社会财富源源不断地被创造出来。在法治范围内,应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保障劳动者能够进行体面劳动,以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为核心,使其体力、智力、情感等能够获得全面发展。这就需要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在保障用人单位利益的同时,适度向劳动者的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体面劳动能够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心协力,共同促使用人单位保持良好的发展,达成一种双赢的局面。此外,还需要从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来体现劳动者的价值。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是个重要的资源,保护好、开发好就可以保证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态势。劳动者亦因此可以通过自己的全部努力、彰显自己的价值来获得人生的成功,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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