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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温州:

    业委会首次以独立法人资格起诉开发商

    作者:本报记者 陆健 本报通讯员 鹿轩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14日 07版)

        业主维权一直是件难事,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极大,业委会很可能因为没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而无法起诉。如今在浙江省温州市,业主委员会率全国之先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后,业主维权障碍迎刃而解,一旦遇到纠纷可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

     

        2013年3月,温州“嘉鸿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在当时是全国首例。也就是这个“嘉鸿花园”小区,如今因开发商想拿回小区会所产权,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业委会以独立法人资格起诉开发商,这同样是全国首例。鹿城区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

     

        “嘉鸿花园”是温州一家中高档小区,13幢高层共819户,于2006年交付使用。据业主大会主任王茂友介绍,小区有一处会所,建筑面积约1015.64平方米。当初交付时,会所、网球场、幼儿园等一同被认为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平时,业主们也把会所当作文娱活动场所使用,并在里面设置了业主大会办公室。

     

        但今年3月,一张当地房管局的通知单贴在会所墙上,要求会所里的办公室两个月内搬出去,因为开发商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要求将会所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随后,全体业主大会召开。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王茂友说,此次维权的发起非常迅速,多亏2013年业委会取得了独立法人的身份,“走法律途径,我们有法人代表、有代码证,直接复印交给法院就可以起诉”。

     

        “如果业委会没有法人资格,就不能单独起诉房开公司,事情将变得极为复杂。”王茂友说,按照法律规定,像本案中业主起诉开发商,必须要争得70%以上的业主的授权,并且所有授权业主的房产面积必须达70%以上。而在实际操作中,要得到7成以上业主联名签字授权,困难极大。

     

        当地社区维权专家认为,业委会成为独立法人后,就具备了独立和开发商对簿公堂的身份,对于业主维权意义重大。此外,物权法对于小区公共配套的规定很模糊,业主的公共物权并不非常明确,通过“嘉鸿花园”这个案例,可以推动法律明确业主的公共物权。

     

        (本报温州10月13日电 本报记者 陆健 本报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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