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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05日 星期一

    客观实证主义视野下国际法价值的新发展

    作者:佟欣秋 《光明日报》( 2015年10月05日 08版)

        客观实证主义是1995年英国国际法学家、律师伊恩·布朗利在其名为《国际事务中的法治——联合国50周年时的国际法》的报告中,首次阐明的有关国际法理论的哲学立场。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是基于国际交往的客观事实产生,并尽力考虑各个国家的观点。这里所说的客观事实,其基础之一是国际性法庭或具有法律创制功能的国际组织(机构)所创制的法律;各个国家的观点,则主要通过外交信函、官方政策性声明、官方新闻公告与通告、官方法律顾问的公开意见、国内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决定及指南、国内立法、国际和国内相关司法判决、条约等来确定,而不是局限于国际条约和习惯。

     

        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强调法治理念,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强调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执业律师,必须要受职业伦理的制约。在“北海大陆架案”和“英国诉爱尔兰渔业管辖案”中,国际法院就是遵从先前判决的指导,并将其视为可靠法律表述的。

     

        布朗利的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身份背景:作为国际法学者,他对各国观点有充分认知与思考,对国际性法庭创制的法律事实多有了解与研习,他尊重国际法的现实性与实践性,并基于国家的立场和观点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国际法规则进行过分析,从实证的角度对国际法院的判例进行引用分析,从静态角度对规则进行分析。但是,布朗利并没有进行抽象的理论建构,而是从处理具体问题的角度进行深度剖析,将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的概念性工具和框架应用于具体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上。

     

        价值是事物存在的意义。国际法对于国际社会正常交往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近代国际法学奠基人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问世至今,在传统国际法体系内,国际法的价值目标始终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家主权。时至今日,尽管某些国家的行动不完全受国际法的拘束,甚至个别国家出于某种目的而采取措施(合法抑或非法的)之时,也总是试图寻找国际法的支持和依据,却没有一国公然否认国际法对其拘束力,或公开声明国际法不是法律。

     

        从法国法学家布丹《国家六论》首次提出国家主权学说,到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对其的认可,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国家主权理论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基石,也是国际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主权是国内社会的最高政治权威,也是国际社会中国家独立与平等合作的基础。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存、共生的基础,国际法的目的之一便是明确厘清不同国家的管辖权。在客观实证主义的视野下,国际法的价值出现了若干新发展。

     

        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合作法。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的客观事实正在不断发生变化。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国际法从传统强调的“共存”国际法体系演变为“合作与发展”的国际法体系。具体规范大量增加,涵盖领域不断拓展,在发展取向上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与基本价值的确认与重视。国际法从传统意义上的以国家间关系的形式性结构和管辖权划分的“硬规则”,转向更为关注国际社会的整体发展和成员国公民个人福利的“软规则”上。换言之,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日愈浓厚,主要表现在:大量国内法律调整问题进入了国际法管辖范围,法律体系加速膨胀,并出现碎片化、不成体系化等新特征;经贸领域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在国际交往实践中不断出现、发展和完善。

     

        国际法的多元化价值与一体化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体化与多极化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客观事实。多边贸易体制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动力,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等为代表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不断推动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也为国际法学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当前,国际法开始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大量各国协议中承认的国际约章和区域范围内国家缔结的区域协定,得到了更多成员方的遵守,并不断扩大其覆盖地域。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国不断增加,以及大量区域贸易安排的出现和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扩大,使国际法价值取向出现了多元化发展态势。

     

        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无法脱离其时代背景的局限,必定有利有弊。针对客观实证主义的国际法观,也曾出现一些批评。但是,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基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不断变化的客观事实而开展国际法学研究的方法。随着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不断扩大,除了国际法律关系、各个部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及国际法规范本身与规范产生的方式和法律效力外,国际法拘束力的来源和强制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出现国际法治、国际软法等,这都凸显了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所强调的“客观事实”的意义。对我国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社会规则既定的前提下,对国际法的了解与接纳是其时的一种客观现实,对国际法的遵守是正常参与国际交往的基本前提。但与此同时,我国对现行国际法体系的制定过程参与程度较低。当前,中国必须从国际社会的客观事实出发,主动参与合作,加强理论关注,争取深度介入新时期国际法的立法过程。

     

        (作者佟欣秋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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