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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29日 星期二

    检察官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通讯员 刘云霄 《光明日报》( 2015年09月29日 04版)

        本报北京9月28日电(记者梁捷 通讯员刘云霄)“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是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的要求。

        《意见》提出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意见》共7章48条。提出了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要求在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了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意见》要求,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

        《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对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复议、复核、复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要侦查措施等职务权力作出了相应规范。

        《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此外,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根据检举控告启动问责程序。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三类检察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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