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暑期,劳动者如何获得高温津贴就会成为热点话题。高温来袭时,有些劳动者可以坐享“空调房”的清爽,而另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在户外作业的人却只能靠“意志”战胜酷暑。因此,高温津贴成了劳动者解暑的良方。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因索要高温津贴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并已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种典型类型。
眼下虽已入秋,一些地方特别是南方部分地区气温仍然居高不下。笔者收集整理了劳动者索要高温津贴的典型案例,发现结果大有不同,反映出来的问题令人深思。
2013年,北京某物业公司车管员张先生欲与公司解除合同,并向公司索要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各项费用。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然主张张先生在岗亭工作且岗亭中有降温设备,夏季工作温度并未超标,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另外,由于工作性质,张先生工作期间不可避免需要在室外作业。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主张的高温津贴1680元。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支付了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各项费用。
在另一起案件中,担任汽车救援司机的李先生也是向公司索要高温津贴,但并未得到支持。法院认为,李先生工作时驾驶的救援车辆内配备有空调设备,可以实现有效降温目的。李先生虽然主张待命期间在车内不得开空调,但同时也认可待命期间可以在宿舍休息,所以对于高温津贴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就笔者收集到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请求高温津贴补偿而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屈指可数。仅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据了解,近三年来该院受理的26件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最终获得支持的案件仅有9件,占比34.6%。
看似能够解暑的高温津贴,最后往往成为劳动者维权时的软肋。笔者认为,这类案件之所以胜诉率低,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尽管高温津贴问题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但劳动者极少单独就高温津贴的支付提出维权。相比于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传统劳动争议诉求,高温津贴数额小、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故当事人多选择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提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差异较大,导致该项诉求得到支持的整体比例较低。高温津贴的发放人群针对的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和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如果在室外工作,劳动者只需证明自己从事的是露天作业即完成举证义务;而对于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来说,因室内温度测量复杂,不同区域温差大,要举证其工作环境温度达到高温津贴要求的标准并非易事。
根据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如何让高温津贴这样一个自上而下积极推动的规定真正落实为劳动者的实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对象和标准应该进一步向劳动者示明。2012年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依据,但仍有许多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因此,规则制定者可以通过多种平台对高温津贴相关事宜进行专门介绍,尤其是各地的具体标准更应该通过公众能快速了解到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专门介绍,并在全国统一的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平台上设立高温津贴专门热线,以便劳动者能够准确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其次,各地相关部门还应不断完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全国难以设定统一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根据2015年各个省份公布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和方式,有的省份是按月补贴,最高可达每月160元;有的则是按高温工作日补贴,比如重庆规定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最多可领每天20元的津贴。笔者认为,不同省市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及时确定和调整发放标准。北京自2007年首次设定高温津贴标准之后,于2010年和2014年两次上调高温津贴最低标准,但仍然存在一定政策调整滞后的情况。在具体制定标准时,建议借鉴其他地区的有益做法并参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不断完善。
其三,在制度完备之后,还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监督和救济渠道。在这方面,人社部门可以尝试联合安全监察部门、工会等,在暑期来临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针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克扣高温津贴情形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对举报应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发,情况严重的,可在法律限度内进行处罚。高温期结束后,执法部门还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最后,如果进入诉讼环节,法院应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建筑工人、快递员、室外环卫工人等在露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应明确保障其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对于主张其工作环境室温超过33℃的劳动者,可根据其实际工作环境,并参考同类型岗位来确定其是否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控制工作场所的温度。总之,只有制度规范和救济措施都完备起来,高温津贴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解暑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