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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3日 星期六

    中国法治建设要有自己的文化根据

    作者:彭凤莲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3日 08版)

        皋陶在其长期执掌司法中形成的刑德观是我国法律文化之传统或来源。在当今多元文化的国际背景中,我们要寻找并树立中华民族文化的自信,让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法治中国建设深厚的文化根据。

        皋陶的刑治观主要包括:立法宽简,慎刑恤罚,罪责自负,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等内容。

        皋陶的德治观,主要体现于其所言“五教”“五礼”“九德”中。五教是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种伦理道德规范;五礼是指“吉、凶、宾、军、嘉”,是社会生活、人际交往的行为礼仪,为后世周礼之源头;九德是指“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其核心是从政者通过“知人任官”而达到“安民”的目的。

        皋陶对刑德关系的根本认识就是“明刑弼教”,这奠定了中国传统法治的精神基础。自清末变法算起,法治的呼声已有百余年,但由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西化倾向与反传统倾向,丢失了自己的文化根基。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几代领导人都在探索治国理政之道,这是历史智慧的结晶。

        当前法治中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只能靠中国文化自身来解决。中国的法治只有重新找到属于自己的文化根基,才能有所本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根本路径。走出文化自卑,找到传统法律文化的震撼,这不仅是学术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作者为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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