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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0日 星期三

    学术笔谈·构建中国学术话语体系

    现代视域下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

    作者:杜宴林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10日 14版)

        当代中国法学领域正逐渐兴起构建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吁求,展现出如下三个维度:一是批判反思,即批判反思当前中国法学界既有的话语体系现状。二是建构或重建,即展现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理想图景。三是“实用”的维度,法学乃经世致用之学,中国法学必须直面中国问题,并有效解决中国问题。

        作为人类最常规的思维之一,批判反思思维无疑是与事物的客观现状及其超越性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基本要义就是在“证据和理性的坚实基础上建立信念”(杜威语)。法学概不例外。有效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必须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和理性基础上,或者说批判反思的首要任务是揭示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现实,包括其历史变迁、外观表象、问题及其缘由等等。

        就当代中国法学而言,可以肯定地说,经过数十年来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法学取得了较为可喜的进步,中国法学的现代性范式基本形成,但没有独立的学术话语体系。

        众所周知,当代中国法学话语不是“自创生”的,它是随着自清末以来萌生的现代化救亡图存、富国强民的百年梦想在中国的展开,并经过学界同仁数十年来的艰辛探索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的。虽收获颇为丰硕,但“救急、救世”的目标定位,也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为了目标的实现而忽视其中应有的道德关怀,采取极端化作业,舍弃中华数千年来传统法制文明的精华,忽视西人学问的西方经验及其现代化作为理论体系的复杂性、条件性,甚至存在将“事实”与“价值”问题混淆起来的逻辑风险。在全盘西化论甚嚣尘上,中国进入民族性集体无自信时代的背景下,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意识彻底缺席——先是照搬苏联模式,后是照搬西方现代法学话语体系,热衷于话语平移、传统/现代、中/西现代化理论比较与器物层次的研究。“尊西崇西”思维倾向竟成为了定式思维乃至常识,现代西方法学话语体系也就不期然地获得了话语权或文化霸权。

        正因为如此,当下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多数只好援用现代/后现代西方法学话语体系进行论证,这严重损害了中国法学学科形象与学术地位的确立。当然,事物都是辩证的,这些形态多元的话语一经整合而形成话语体系,必然能构成对世界法学话语体系的贡献。这表明,“话语体系的建构”作为一种改变现状的变化范式,已经成为新时代的一种话语理论/话语政治和知识想象。话语体系的建构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术语学或民族语言学问题(尽管这是其最常见的问题形式),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学主体性形象确立和身份认同问题,这一确立和认同问题必然与法学理论的理性自信、自尊、自觉、自律的巨变联系在一起。

        这种困境无疑也为当下构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开出了一剂良药,那就是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之中,通过恢复法律现象的复杂性、条件性,生产出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现象的丰富洞见,从而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创造空间。这表明,法学话语体系既是概念,也是实践,从属于“现实的生活过程”,有着深层的社会—历史向度,更是一种意义的体系。显然,这里的意义必须作人类学上的理解:法学话语体系乃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精华,表达了社会生活的一种理想状态和基本的文明属性。

        多年来,学界同仁对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进行了不少尝试,但效果不佳,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很好地把握作为实践和意义的法学话语体系的深层内蕴,而陷入以下误区:

        首先,这些话语及其体系尝试或是政治话语的简单平移;或是食洋不化、移植现代西方法学话语的零部件,鹦鹉学舌组装而成似是而非的“准进口”产品;或是尊新崇新、赶时髦套用其他学科最新话语而形成消费型的学术话语……由于实践或意义的缺席,人们弃之如草芥就不难理解了。

        其次,视话语为单纯的概念,坚持话语体系的建构为“话语派生话语体系”这种延续式的思维定势。事实上,所有的话语都源自于实践,植根于具体、历史的时代生活之中,有着“不言自喻的常识性知识来源”(美国当代哲学家瓦托夫斯基语),因而话语其实也是一个场域、世界,包含了话语建构者的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这也是吉尔茨一再申说所有法律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的原由。鉴于此,当下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建构只有侧重法学话语实践及其意义的互动关系,才有可以期盼的理由。

        再次,必须使用民族语言,话语必须赢得话语权。理论上,按福柯“话语即权力”的逻辑,所有的话语均内在蕴含着话语权以及其间的话语政治。但这显然是单向度理解。“话语必须赢得话语权”的实现,一方面要求我们要概念耐心(黑格尔语)、话语耐心以及体系耐心;另一方面,应有效围绕“话语既是实践的学说或行动的学说,也是意义的体系”下功夫,毕竟“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语)。当然,不要过度执迷于话语权的确立,历史地看,上乘话语权的确立要看起来好像从未进行过一样。

        上述误区表明,建构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不是一项轻松的思想任务,需要时间和智慧,但我们至少在目标上明确:中国必须有自己的法学话语体系,这是它的所有现代形象的最基本形象。这同时表明,建构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应当确立如下思路。第一,确立其逻辑主线: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直至善治化的伟大实践,把话语体系的建构理解为一种独特的、昭示中国治国理政能力全面升级的中国法律实践理性的体现和结晶,而非一种抽象的说教或想象。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既有的建构经验表明,再好的话语想象也远不如这样本体论定位来得更重要,来得更迫切,必须唤醒和凝聚全民族这样的法学话语体系共识和认同,作为其基本的逻辑起点和精神期许。第二,必须打破现代西方法学话语权的垄断性地位,以中国的视角和国际化视野,沿用传统概念但却进行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和语义转化,排除西方语系、西方话语权的干扰,最终建构中国法学本体语言及其体系。

        (作者单位: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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