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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对私募监管应灵活施策

    作者:莫开伟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9日 02版)

        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监管不能“一刀切”,应实施灵活监管政策。一是监管政策要有较强的针对性,避免“一棍子打死”;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将私募活动置于全民监督之下。

     

        据媒体报道,近期,由于A股牛市导致非法私募猖獗,北京市有关监管部门开始了整治非法私募行动,已有中金信安、中金赛富等5家机构涉嫌从事非法私募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整治行动有可能推广至全国。

     

        整治私募中的非法行为在当前意义重大,不仅有助于民众了解私募与非法私募之间的本质区别,增强风险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更有利于维护私募健康发展,消除金融混乱无序现象。

     

        私募与公募是相对应的两种投融资方式,它主要针对非上市公司,并以不公开方式对特定对象进行资金募集。自2013年明确证监会监管之后,私募备案正式启动,全国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逾7000家,管理基金规模超过两万亿元,私募基金对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一些备案的和不备案的机构都打着私募旗号,利用民众投资渠道狭窄的现状,公开承诺高回报率,有的就演变成了非法私募活动,甚至蜕变成非法集资。

     

        但是,监管私募基金,防止其陷入非法集资旋涡,绝非易事。因为,私募与非法私募缺乏明确界限,相互交织在一起,合法中常含有非法成分。而且,私募是以不公开方式操作,具有较强隐蔽性,给非法私募留下很大“运作”空间。同时,加上我国私募时间不长,监管尚不规范,宣传引导不到位,民众对合法私募与非法私募缺乏足够判断力,易造成盲目跟风现象。

     

        显然,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监管不能“一刀切”和走两个极端,应实施灵活监管政策。一是监管政策要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避免“一棍子打死”。坚持有利于金融创新、有利于私募基金健康发展、有利于实体经济融资三个原则,实施“有所区别、有保有压”的“疏堵结合”措施,坚持打击和取缔私募中的非法融资活动,提高准入门槛和从业人员资质,维护正当投融资活动,将其引向健康发展轨道。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监管机构将合法私募名单向全社会公布,让民众掌握私募基金发展动态,准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私募,消除民众对私募的担忧和恐慌,避免掉入非法私募陷阱。同时,加紧构建立体监管体系,消除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单一监管倾向,将私募活动置于全民有效监督之下,增强监管社会威慑力,有效约束私募行为。

     

        此外,监管部门应通过媒体平台向民众进行私募基金知识普及教育,揭示投资风险,让民众真正了解私募基金投融资性质及方向。在参与私募投融资活动中,懂得私募不是大众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特征,一般不保本、不保收益。使民众牢记投入非法证券活动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远离非法私募,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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