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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7日 星期日

    先锋论坛

    构筑海外追逃追赃的天罗地网

    作者:宋伟 《光明日报》( 2015年06月07日 08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构建起海外追逃追赃的天罗地网,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政治决心,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

     

    彰显反腐败的坚定政治决心

     

        腐败是全球现象和人类公敌。海外追逃追赃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惩治外逃腐败贪官的利剑。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时曾明确提出,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在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领导人会晤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与这些国家加强司法执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这些充分反映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政治信念和决心。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加强统一领导,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

     

        这些战略目标成为中国开展海外追逃追赃的行动指南,也成为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企图外逃者心存侥幸的重要保障。在党中央的坚定决心下,海外追逃追赃的目标转化为强有力的实际行动,仅2014年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

     

    打造反腐败国际合作升级版

     

        在《北京反腐败宣言》之前,中国已经加入了一些反腐败国际合作性的公约。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2003年、2005年分别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据统计,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已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制度性建设为追惩外逃贪官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4年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这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反腐败宣言。《北京反腐败宣言》明确承诺,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避风港;考虑在本经济体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更加灵活的手段追回腐败所得;全力推动意在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这份宣言以更务实的内容、更明确的目标、更可操作的框架,提出了亚太地区乃至全球反腐败合作新秩序,构建了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升级版。

     

    瞄准海外追逃追赃的靶心

     

        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更加有力地瞄准海外追逃追赃的“靶心”。

     

        据人民网调查显示,有42%的网民称赞红色通缉令倒逼官员自首的作用,也有18%的网民期待能够扩大公众参与的影响。在红色通缉令公布不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原总经理戴学民作为首名“红通”嫌疑犯落入法网。随后,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也被遣返回国。

     

        人们看到,海外追逃追赃在红色通缉令的作用下进入提速模式。红色通缉令的发布无疑从宏观上昭示了世界上没有“避罪天堂”的道理,也从微观上有力地提高了海外追逃追赃的效率和针对性。

     

    破解海外追逃追赃难题

     

        海外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十分复杂,特别是在国际司法合作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亟待破解。在与中国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比例很低。

     

        然而,发达国家才是腐败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在红色通缉令公布的100名腐败官员的外逃地中,美国占40%,加拿大占26%,新西兰占11%,澳大利亚占10%,其他国家和地区占13%。以潜逃到英国的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原科长刘湘建案为例,由于中英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因此英国法庭只能按照具体个案裁决,这给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带来了很大阻碍,也大大提高了时间成本。

     

        在我国的国际司法合作中,死刑阻碍引渡和遣返、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等问题使海外追逃追赃工作遭遇困境。事实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已经确立了直接资产追回机制和间接追回机制,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缺少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等都没有得到体系性构建,因而还难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对接。因此,海外追逃追赃工作中,我们不仅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并提高执行力,更要在制度建设层面进行更加科学系统的完善。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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