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耀红(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推进政务公开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政务公开对于预防腐败、促进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大政务公开已经是全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国务院在2007年就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地方政府在政务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政务公开也存在许多问题。比较普遍存在的是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还有就是政务公开的深度不够、质量不高,甚至概念模糊。对一级政府来说,诚信至关重要。如果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质量、实效不好,对社会的伤害是巨大的,不亚于刑事案件或者腐败案件造成的危害。老百姓对很多事情的怀疑就是由不透明、不公开、不了解产生的。
出现这些问题,我认为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过于宏观,第二是地方没有配套细则,第三是各单位不愿意具体落实,第四是处罚威慑力不够。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第十条第八款规定,重大项目建设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要重点公开;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这些条款中出现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和知晓”以及“重大”“重点”的描述都过于宏观和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地方政府本来应该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但我了解到,有些地方政府只是把国家的文件简单照抄改头换面而已。
关于处罚的威慑力,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因政务公开工作做得不好而被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而由于政务公开做得不到位形成巨大社会危害的例子比比皆是。处罚没有威慑,导致大家在公开过程中不重视、不认真,甚至发布虚假信息。针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而这个法律必须具有很高的水平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