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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建言献策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聚焦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5日 11版)
    新华社发
    CFP

        全国政协日前召开“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众多委员、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聚一堂,探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在人民政协和人民法院的历史上,就这个议题进行专题协商还是第一次。

     

        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十分关切。在全国政协日前召开的“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上,与会专家认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应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拿出啃硬骨头的勇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和人财物省级统管,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切实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成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专题协商是政协协商的重要形式。会前,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组赴上海、武汉、深圳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和治理冤假错案成为专题协商会的一项焦点内容。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又为推动司法改革提供了鲜活的负面教材。”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认为,应该改革以侦查为中心和案卷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是唯一具有定罪权的机构,审判的公开性、裁决性、救济性和终局性,决定它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而以审判为中心重点是要以庭审为中心。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表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维护司法权的国家属性。“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要明确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性的。除经法定程序,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抗裁判或终止其效力。”

     

        王文娅还表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司法裁判、执行司法裁判的法治意识。对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要注重落实,强化源头治理,消除裁判者的后顾之忧,确保独立、公正司法。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预防腐败局原专职副局长崔海容发言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提高庭审质量,关键切入点是建立证据裁判规则。他强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诉讼环节,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而进行的。

     

        “当前我国有关证据使用的规范散见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中。建议以公开、全面、确定的形式,建立体系完备的证据法,这有利于形成确定而统一的判决,有利于法律规则的稳定、透明和统一。”崔海容说。

     

    ■让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推行法官员额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协委员们讨论的重点。

     

        法官员额制试点地区按要求设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其功能在于对法官的准入进行专业把关。因为是新机构且缺乏相关规定,各地对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具体的功能以及隶属关系的设置都不一样。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调研后认为,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当分开设置。法官在履行职能时是中立的,检察官履行职能时代表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职能不同,专业要求不一样,遴选标准也不一样。遴选委员会的功能是专业把关,其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是资深法官、律师和法学专家;委员会应设立专家库,开展遴选工作时由库内专家随机组合,避免利益冲突和人为干预。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对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宣传尤其是对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的宣传不到位,各地对中央改革方案、目标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部分年轻法官担心成为利益受损群体,出现了离职、辞职现象。同时,法院领导干部也普遍担心员额制改革会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邵明立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改革的宣传力度,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说清、说透,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热点引导,这样才能更好地回应基层法院、法官对改革的困惑。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先鹏认为,只有科学合理的员额制,才能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他表示,实行员额制应当避免几种情况,一是避免法官遴选标准的模糊。只有严格透明和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激励作用,如果标准模糊、不透明或因人而异,后果将十分严重。二是法官员额确定后,应避免法官经常在审判岗位和综合管理部门流动。法官岗位只能在审判一线,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特别是不能经常在审判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交流。

     

    ■省级统管需要协同配合

     

        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有利于排除司法权地方化,实现司法公正,因而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

     

        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说,由省级法院协助省级党委及组织部和财政部门管理人事和经费,有利于贯彻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但也要防止法院内部的行政化。

     

        朱孝清建议:“在省级法院的人财物协管权与审判权之间设置‘防火墙’,使二者真正分离。‘防火墙’包括横向分离和纵向分离两个方面:横向分离是指二者职能、人员的分离,即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人财物管理和审判业务,双方不得混岗,不得插手、过问对方事务。纵向分离是指坚决切断上级法院过问下级法院案件的渠道,明确规定除个别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上级法院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主动过问,下级法院一律不得请示,以保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而不受上级干预。”

     

        全国政协常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倪慧芳指出,人财物省级统管涉及组织人事、编办、财政、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只有协同配合,改革才能顺利推行。

     

        目前,各部门配合协调还存在问题。比如如何平衡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的经费分担、如何解决统管与现有“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的矛盾,各试点省市因经济发展差异以及与财政部门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各异。

     

        “建议通过顶层设计,明确各部门配合司法体制改革应出台的具体措施。涉及人财物的重大改革,要给地方改革一定刚性指导,使之有章可循。”倪慧芳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了这次专题协商会。他表示,这次专题协商充分体现了全国政协对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会上,委员们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对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将认真研究、采纳,用以指导改革、推动工作。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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