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广受关注的《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中芭方面律师明确表示,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著作权纠纷案让《红色娘子军》再一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究竟这部经典作品背后,有着怎样的著作权纠纷?诞生于著作权法之前的作品又将如何申诉自己的权利?
“我很难受,我想打这个官司”
电影《红色娘子军》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有统计数据显示,该片在1961年国庆前公映后,创下了6亿人观看的盛况,而当年全国人口约为8亿。该电影还荣获国内第一届百花奖的多个奖项,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首个国际电影节最佳编剧奖。
这部作品的创作者梁信(本名郭良信),也因此被称为“红色娘子军之父”。梁信曾多次讲述过自己的创作经历:1958年,梁信是广州军区战士话剧团创作员,受“反右”浪潮波及,被部队安排转业去黑龙江漠河。临行前,梁信想去曾经战斗过的海南琼崖看看。这次旅程中,梁信发现了有关娘子军的材料,并辗转采访到了还健在的娘子军连指战员。三个多月的采风后,一部名为《琼岛英雄花》的作品诞生。后来,这部作品更名为《红色娘子军》,被搬上大荧幕,引发了全国观影热潮。
1964年,该剧又被改编成同名芭蕾舞剧搬上舞台,成为中国芭蕾史上第一部现代题材的原创芭蕾舞剧,也成为中央芭蕾舞团经久不衰的保留剧目。但在当时,著作权法还未颁布,社会上并无著作权的概念,因此中央芭蕾舞团也并未与梁信达成任何协议。
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出台。1993年,时任中芭团长的李承祥给梁信致函,表示“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并在信中提出:“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
最终,双方签下协议,中芭一次性支付5000元,并负有为梁信署名的义务。正是这份协议,引发了之后的纠纷。
据梁信的代理人、女婿冯远征说,1993年签署协议后,中芭方面再未与梁信接触,直到2003年,协议期满。“从2003年起,我们家老爷子就在等,看有没有人来谈这个事情,结果没有等到。之后,中芭继续演出《红色娘子军》,老爷子心里越来越不舒服,感觉没有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
2007年的一天,梁信突然打电话给冯远征,说:“我很难受,我想打这个官司。”
女儿梁丹妮和女婿冯远征成为梁信的代理人。2009年起,北京市版权局等单位先后多次为梁信和中芭进行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2012年,梁信将中央芭蕾舞团告上法庭。
侵权与否双方各执一词
梁信起诉称,1993年6月,原被告订立协议,确认中芭负有署名义务,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报酬。2003年协议期满后,中芭未与梁信续约,梁信要求判令被告中芭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5万元。
但中芭认为,双方当时所签协议书中涉及的“一次性付给”,是中芭表演改编作品付给梁信的报酬,而且中芭在每次表演时,都有梁信的署名,梁信一方援引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该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认定本案中中芭1964年改编芭蕾舞剧时得到了梁信许可,对当时特殊历史时期下梁信通过口头许可、亲自参与改编工作这种许可使用形式应当予以尊重。其二,双方于1993年签订的协议,从签订目的、内容本身及引用法条来看,该协议不属于作品许可性质,而是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因此法院认定,中芭应在2003年6月双方约定付酬期满后,与梁信续约并给付相应表演报酬。
从2012年4月直到2015年5月,整整三年后,这起纠纷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但从审判结果看,案件仍存在争议。中芭代理律师在一审后表示:“判决结果并没有说中芭侵权,既然没有侵权,我们为什么要赔偿?我们肯定会继续上诉。”
对此,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体现了公平合理,但判决结果没有说侵权,是有瑕疵的。“法院不写侵权可能是用心良苦,考虑到了历史原因,不想定性为侵权案件。但没有侵权,自然就没有责任的承担。定性之后才能定量。这点来看,判决显得矛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则认为,著作权制度不但要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还要兼顾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本案基本秉持了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既照顾了作者的利益,又考虑到了国情和特定历史情况,作出了一个相对平衡的判决。
法律支持著作权人公平合理的权利
这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除了作品本身的知名度大以外,还在于其代表性和特殊性。
首先,案件情况复杂,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丛立先提出:“这个案子的审理周期较长,说明了这个案件确实具有复杂性。因为这个案件争议事实发生在我国著作权法产生之前,而处理的结果却一直持续到现在。”赵虎则认为:“本案虽然涉及问题很多,但是法院应该依法办事,在法定时间内审理完毕。而不是利用法律规定的若干例外情况,延长审理时间到正常法定时间的好几倍。”
其次,这起案件显示出社会上著作权意识仍然淡薄。“原告应该是一直具有著作权法的基本意识,但囿于历史条件所限,所签订的著作权合同并不规范,遗留了很多问题。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对于著作权法的认知还有待加强,任何有价值的作品都是建立在作者的创作之上,对此付出应有的回报不仅于法有据,而且符合公平原则。”丛立先表示。
不少业内专家认为,《红色娘子军》案的初审结果,让更多权利人维权信心增强。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版权案件不断涌现,如近期较为知名的《天机·富春山居图》原作者起诉侵权案、《北京爱情故事》原作者起诉侵权案等。赵虎认为:“作者、编剧是作品的来源,只有很好的保护作者、编剧的权利,才能让影视文化市场更加繁荣。但很多作者、编剧为了以后的生存发展,选择了忍气吞声。所以,司法应该更注重保护作者、编剧的合法权益。”
丛立先则认为,本案的判决对于传统国有单位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改编和表演他人作品,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许可或者支付法定报酬,是基本的法律义务。所以,在案件具体情况明晰的情况下,只要具有法律依据,支持著作权人公平合理的权利保护诉求,已经成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丛立先说。
(本报记者 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