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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北京大屯路飙车案宣判

    两被告分别被判拘役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 通讯员沈晨叶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2日 08版)

        本报北京5月21日电(记者王逸吟 通讯员沈晨叶)21日上午,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一小时的庭审,法官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问天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沐椿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唐问天伙同被告人于沐椿分别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与“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追逐、超速竞驶。后二车相继失控,发生事故,造成隧道护栏、防护墙等公共设施损坏(经鉴定损失32万多元)及两车损坏,并致唐问天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事后,于沐椿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问天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交通队,于沐椿主动到案;唐问天手机关机,民警在被害人徐某所住医院见到唐问天后,将其传唤归案。经鉴定,唐问天驾驶车辆时速超179.3公里/小时,于沐椿驾驶车辆时速超过165.1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仅为70公里/小时。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于沐椿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符合刑法有关规定,认定为自首。而唐问天缺乏主动到案情节,故未认定自首。鉴于两人均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法定义务,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公共财产损失32万多元。法院决定从轻量刑,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两人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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