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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1日 星期四

    光明论坛

    国企反腐关键要完善内控机制

    作者:罗容海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1日 02版)

        从今年3月初开始,2015年中纪委启动首轮专项巡视,对包括中石油、中海油、国家电网等在内的26家央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巡视。日前,此轮专项巡视工作已经结束。据不完全统计,在此轮巡视期间,26家央企中有近20名高管被查,其中不乏一汽集团董事长徐建一、中石油总经理廖永远、中石化总经理王天普等国企界的重量级人物。相信随着巡视结果的公布,会有更多的真相浮出水面。

        被誉为“共和国长子”的国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特殊的权重。然而,从查办案件和巡视情况看,国企在腐败利益链条上问题比较集中,是腐败“重灾区”,部分国企还出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塌方式腐败”“系统性腐败”。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中央纪委也将“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力度,探索分行业、分领域开展专项巡视,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巡视全覆盖”作为2015年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和党政机关不同,国企廉政建设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许多国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做得并不彻底,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更使得国企监管起来困难重重。另一方面,由于国企常常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内处于优势地位,利润高企,再加上改制重组频繁,腐败空间较大,腐败现象也容易多发。

        从十八大以来的一批国企大案要案看,目前对国企高管进行监督和曝光的,主要是外部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力量,特别是中纪委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大案要案的督办,固然发挥了重大的威慑作用,但正如“治标”只能管一时,要真正实现国企风气的好转,还要靠国企自身的治理体系和内控制度的完善。当前的国企内部监管体制不可否认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尤其是对高管人员监督失灵。这种制度缺陷,在十八大以来强力反腐取得重大成效的今天,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鉴于国企的特殊性,现行的国企内部监管体制完善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抓好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切实加强国企党委的领导力,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方面,中纪委通过派驻机构、加大垂直管理力度、实施分类专项巡视等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依然需要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真正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权限职责,严格资金管理和物资采购制度,加强信息化管理,公正公开,提高内部员工的监督便利度。只有真正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形成按规则办事的良好风气,国企反腐才能真正进入“治本”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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