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案之后,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为什么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改革方案将重点在哪些领域进行探索?有何意义?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
用改革破解“陪而不审”、选用任意等问题
记者:为什么要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目前这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王亚新:根据相关数据,到2012年底全国法院系统的陪审员名单中已经包括了约8.3万余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相当一部分接受了专业的培训,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不过,这项制度目前仍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在一部分陪审案件中,所谓“陪而不审”即陪审员的参与流于形式的问题依然存在。
与此相关的是,一些法院主要把陪审制视为节省职业法官人力资源的手段,对陪审员的选任相当随意。例如,某些法院把直接雇用的合同制人员列在人民陪审员名单内,以便随叫随到;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员不按从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法,而反复指定若干“好用方便的”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组成等现象也随之出现。
另据相关统计,2011年全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总数达到111.6万余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近51%,刑事诉讼案件约为46%,行政诉讼案件不到3%。可以说,重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来都属于应尽量实行人民陪审制的案件类型,但事实上却很少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相反,不一定能够充分发挥陪审制优势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和较轻微的刑事诉讼案件,却因为能够帮助法院有效地节约人力资源,长期以来成为使用陪审制的主要领域。
此外,为了克服因一般素质不足而难以实质参与审判的问题,有的法院在陪审员的选任或指定上都表现出偏重于高学历人士、行政官员及经营管理者等社会精英层的倾向,而违背民众参与广泛性的原则。
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参与度
记者:改革试点方案在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参与度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有何意义?
王亚新:针对现存的问题和困扰,改革试点方案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岁提高到28岁,把学历条件从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同时,还把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名册并建立候选人信息库,最终再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
这些措施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将在更加广泛的当地选民或居民中随机抽选,因适当提高年龄和放宽学历条件,能够使选出的候选人更有经验,代表性也会更加广泛。虽然具体的操作方法还需要试点,但更加宽松的资格条件和更加广泛的候选范围,再加上分层的两次随机抽选等改革内容,一定能够在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改革试点方案还切实扩大了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尤其是有关“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以及有关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等内容,都很有针对性,让陪审员的参与度更加广泛。
进一步提高审理透明度和判决公信力
记者:试点方案提出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机制等。探索这些新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王亚新:基于比较法的相关知识及经验,在目前的试点阶段,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5至7人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考虑先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案件中探索尝试。这种案件一般应为可能判处长期或无期的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或者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疑难之处,或者定罪量刑可能涉及社会伦理问题或公众道德感情等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有多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能够在民意和司法的专业性之间促进沟通,有助于提高审理的透明度和判决的公信力。
关于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只就事实认定发表意见,不再参与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改革内容,一个重要的背景就在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陪审制一直是陪审员在案件中既参加事实问题的审理,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发表意见。作为陪审制的制度理念之一,民众参加审判是因其能够从社会生活常识的角度,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与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法官形成某种认知或经验上的互补。但在高度专业的法律解释适用这个方面,代表一般民众的陪审员相对于职业法官而言却没有这样的优势。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让陪审员的作用集中于前者,有助于陪审制充分发挥其长处。
(本报记者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