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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6日 星期日

    先锋论坛

    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

    作者:庄德水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26日 08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高度,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取得明显成效。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把“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今年的工作任务之一,说明高压反腐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纪律审查有利于不断净化政治生态

     

        反腐败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机制,也是解决当前中国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打虎”“拍蝇”的同时,如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是一个现实挑战。保持高压态势既要求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形成合围之势,施以强大的心理威慑,又要求扼住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命门,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说到底,反腐败必须实现无禁区、全覆盖和零容忍。

     

        在任务内容方面,纪律审查是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的关键,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是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的保障。从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任务部署来看,中央不仅从强化惩治力度、突出查处重点角度提出遏制腐败蔓延的工作要求,而且从提升审查效果和保证执纪纪律角度提出保持高压态势的责任要求。

     

        纪律审查是政治任务,旨在治病树、拔烂树,不断净化政治生态,强化“不敢腐”的氛围,为纪律的“高压线”通上电。纪律审查的重点在于坚决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

     

        从查处情况来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关乎国计民生,权力和资源也最为集中,且易发多发腐败现象,突出表现为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等。只有对这些“重要”“关键”等问题进行全方位审查,才能继续巩固、扩大反腐成果。

     

        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是新时期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暗腐败”以及小官大贪案件,契合了人民群众对反腐的呼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反腐期望。

     

        当前,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和组织手段,建立健全群众投诉调查机制、群众意见回复机制、群众利益回应机制等,保证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消除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真正做到“不敢腐”。

     

    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关系反腐格局的形成

     

        监督审查和处置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是纪检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当前,腐败与反腐败呈现胶着状态,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腐败现象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如何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反腐力量的积聚和反腐格局的形成。

     

        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的基础在于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重要形式,也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平台。

     

        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一方面必须完善纪检监察系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必须完善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整合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优势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需要创新工作方式,包括革新查办案件理念和提升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强化办案是政绩,挽救干部也是政绩,坚持抓早抓小原则,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进行早提醒和早处置,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从腐败发生规律来看,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深渊,往往是因为他们背叛了在“激情燃烧岁月”所作的誓言。对此,发挥查办案件本身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创新性地要求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重温入党志愿书和写出忏悔录,将进一步推动以案促教,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根据中央要求,对于所有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都应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让每一条问题线索都有处理依据、结果和回应。

     

        对问题线索要迅速查处,该纪律处分的及时给予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不能过于求大求全,要注意轻重缓急,在有限的资源条件和时间限制内查办更多的腐败案件。

     

        同时,为保证反腐的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要遵守审查纪律和执纪纪律,依规依纪进行审查,决不允许泄露秘密、以案谋私,更不允许办人情案和关系案。说到底,保持高压态势和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靠法治的力量,把反腐败纳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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