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中国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在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试点。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实施政社分开,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一强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方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能有多种价值追求,但笔者认为根本的追求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只有对此有清楚认识,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提高效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动因
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发育,政府在选择购买方时常常面临无社会组织可选的窘境,或者根本没有合适的社会组织能承担相应公共服务的实施,或者是社会组织极其有限不能形成竞争关系,使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难以彰显。另外,现有的社会组织专业化程度有限、自身管理水平不高,使社会组织实施公共服务的成本较高,个别甚至高于政府自己实施的成本,同时这些社会组织实施公共服务也未能达到民众的期待,难以及时满足民众的需求。上述种种,都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临如何提高效率的现实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中央已经明确了解决方向,那就是通过高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达到提高社会效率的现实目的。具体来说,要做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长期以来,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处理处于相对垄断状态,随着社会转型加剧,社会治理挑战越来越多,政府已无力也没有必要去处理诸多繁杂的社会性事务。这一局面的出现,迫切需要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能处理的交给社会,政府只是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等必须由政府自身完成的事务,也就是从全能型政府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助于剥离政府一部分职能,扩大社会自我服务的空间,使社会有能力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操作原则。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会带来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这已为事实不断证明,而社会组织具有灵活性、竞争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因而能大大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社会组织容易促进民众的广泛参与,因此更能满足民众个性化的需求。另外,在我国,社会变迁速度很快,民众需求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政府由于忙于行政事务,很难及时发现和回应这些增长的需求,社会组织则具有优势,从整体上说,由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相关公共事务更有效率和效果。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助于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民众需求,并有助于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善社会治理方式,从长远来讲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确保公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值准则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政府转变职能的背景下展开的。西方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福利国家已经形成,福利供给开支非常庞大,政府难以承受的情况下实施的,其重要目标之一是更多引进市场机制,缩减政府开支。我国长期以来在公共服务尤其是社会福利方面的服务供给不足,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农村与城市社区的养老问题、其他弱势人群的保障问题等等。公共服务的不足损害了社会关系,削弱了经济发展的动力,使社会发展受到制约。因此需要不断增加社会性支出,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要,并确保公平的原则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得到具体体现。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主动回应社会需求、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为价值旨归。一方面是弥补以往欠账,比如弥补以往在医疗保障、残障人群的服务、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服务的不足,同时满足社会变迁带来的新的社会需要,比如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带来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增加、失独老人养老的特殊需求、城镇化过程中农村社区产生的新的服务需求等等问题。因此,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是要增加公共服务而不是削减开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更好实施公共服务,并及时发现新的社会需求,回应社会期待,实现社会的公平。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我国政府已经明确强调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总体实现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文化事业等等诸多方面。“均等化”要求无论城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要有同等程度、同等水平。人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体现这一原则。
总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提高效率与确保公平。为实现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构建相应制度。一是通过立法进一步增加公共服务项目,并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去实施。二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要通过降低门槛,实行财税优惠等制度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实施公共服务的效果,只有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并且具备了相应的承接服务能力,才能承接住并承接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当然政府购买服务本身也是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一条重要途径。三是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程序、管理等方面详细的规定,规避实际操作中政府人员的寻租行为和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道德风险。此外,制定相应制度以加强政府自身在购买公共服务当中的能力建设也非常重要。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