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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13日 星期一

    建言献策

    用好科技成果还需法律给力

    ——聚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13日 11版)
    CFP

        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前不久,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全国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围坐一起,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建言献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此次座谈会是继为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建言献策之后,全国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又一次实践。

     

        “我国每年有各类农业科技成果7000项,但真正转化或者取得成效的不足15%。”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夏涛说,我国科技研发成果迅猛增长,而真正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却并不多,造成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

     

        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适应实践需要,对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和迫切。

     

        可喜的是,这部法律的修订已取得重大进展。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2月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前不久,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进一步为这部法律的修订建言献策。

     

    形成获益并再投入的机制

     

        专家指出,我国没有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做出明确要求,政府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也没有把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内容。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后,大多重论文轻转化,往往在科研项目取得相应成果或参加评奖之后,便束之高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科学院院长李健说,科技成果有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转化,也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为促进成果转化,应当加强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考核;对科研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成果验收,都应将成果转化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不少委员和专家指出,对科技人员的权益重视不够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不力的重要原因,修正案草案落实了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中获得应得利益的法律保障,这是一种进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加速器分会副主任高杰说,修正案草案强调了科技人员的权益,同时也不能忽视科研机构、企业的利益,要对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各方的利益公平进行合理分配。应使相关单位在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与科技成果的创造人员一同获益,形成获益并再投入的良性正反馈机制。让国家、机构、部门和个人的作用、贡献、责任和利益在经济上得到合理分配,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说,修正案草案在科技成果的信息发布、引导和激励转化、强化产学研结合和提高转化服务等方面做了重要的修改,能有效解决当前反映强烈的一些制度障碍。她同时指出,成果转化是科技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一整体中的一个环节,对于转化,必须立足于整体来看待和设计,不能脱离其他环节只谈转化。

     

    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

     

        今年初,全国政协专题调研组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他们发现,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症结主要在于经济和科技“两张皮”:一方面,高校和科研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奖励制度不健全,容易形成“重学术、轻技术,重成果、轻转化,重研发、轻经营”的“传统”;另一方面,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加之产学研各方在合作中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导致其对科技成果转化承接能力不够。

     

        “让科技成果变成生产力的途径是:第一,如何让优秀的科技人才和其成果置身于企业之中;第二,如何识别优劣企业,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具体措施。”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柳传志从企业角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柳传志说,科技企业不仅需要成果转化,更渴望是人才输送。只有企业形成自己的科技队伍,增强科研力量,才能将科研成果高效率转化为生产力。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突出了企业的地位,有实施细则以后,必将产生良好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化工大学能源工程中心主任刘振宇说,提高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的权益、加强信息流通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都很重要,但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环节是企业。除了给予财政支持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外,还应帮助企业改变运行理念或管理模式,促进企业提高成果转化意识、成果评价能力、成果补充研发能力,重点支持企业负责进行“中间性研发活动”。

     

        委员们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潘复生说,修订稿中仍有许多限制性表达,比如对成果转化方式进行限制,对成果转化类型进行界定,过多阐述或界定降低了法律的普适性,不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环境中更好转化。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科研人员权益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将严重降低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和先进技术引进。

     

        宋河发说,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实行“填平原则”,实际赔偿额度过低。同时,行政执法缺乏法定处罚手段,相当一部分案件仍然起诉到法院,而司法与行政保护不足,知识产权法院仍没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审判结果不同、赔偿标准不同等问题,

     

        “应充分维护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学院院长高抒说,修正案草案应明确成果完成人在法人单位内部有优先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利,由法人单位内部其他人出面申报,应在成果完成人宣布放弃申报或同意他人申报之后方能进行。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副局长李玉光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类型都由专门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知识产权具体内容、权属、法律状态等信息直接关系到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的收益分配。他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段表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的知识产权信息应当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陶凯元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多、部门多、法律规定多,需要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套,方能形成合力促进转化。因此,要注意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平衡。比如修正案草案规定奖励和报酬标准,要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正在制定的《职务发明条例》相协调,避免冲突。

     

        (本报记者 周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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