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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3日 星期五

    以法制权 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本报评论员 《光明日报》( 2015年04月03日 02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

        十八届四中全会同时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此次审议通过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确保司法公正,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准绳和最后的裁决,目的就是要以法律的权威性来规范和约束权力,最大可能地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政府机关,都要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没有人可以拥有不受宪法法律约束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确保司法公正,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这是法治的制度性前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最大问题就是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为此,《规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目的就是要杜绝行政权力破坏司法公正的问题,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权大于法”这一痼疾。《规定》的出台,正是这方面重要的制度创新。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是一条铁律,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限制和约束。贪污腐败的频发,其根源就在于权力过大,而对权力的监督约束力度又严重不足,导致贪腐的机会很多,风险和代价不够大。世界各国的治理实践证明,只有权力被严格规范和限制,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贪腐的蔓延,也才能够确保公权力的正确行使。

        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到保障审判人员能够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再到司法权力收归国家,这一系列举措都体现了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必须将这项改革大刀阔斧、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确保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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