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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26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改变就业院校歧视 政府部门要带好头

    作者:朱昌俊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26日 05版)

        就业中的学历歧视、院校歧视,已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现实生活中,招聘信息中的“985”“211”高校字眼,并不鲜见。譬如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今年初公布的2014年度“就业状况全国城镇居民评价”民调报告显示,有近半数公众认为就业歧视存在,其中学历歧视排名第一。

        在如此常态化的学历歧视中,相较而言,有一种或许最难令人接受,那就是一些政府部门招聘中的“以校选人”。3月21日,《光明日报》头版刊发记者来信《选拔人才,只唯“985”“211”?》,反映湖南省10个市州选拔选调生明文规定,考生必须是“985”“211”高校毕业生的现象。该报道再次击中了公众对就业中院校歧视的关切,引起社会关注。

        从法律上讲,如此设置院校门槛,无疑违反了就业公平。无论是《就业促进法》,还是人社部、教育部等部委颁布的通知、条例,对防范就业歧视都有详细的规定。但法规与政策的执行力则仍有待提升。执行难的原因不难理解。一是较之于其他的权利侵犯,就业招聘中的院校歧视并非针对具体的个人,它将大大弱化应聘者的维权动力;二是除非招聘信息中明显有涉嫌歧视的字眼,否则这类侵权往往具有隐蔽性。三是近几年适逢大学生毕业高峰,就业压力的现实存在,也间接扩大了用人单位的歧视空间。

        然而,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公共性质的就业招聘,就更应该体现出反歧视的价值自觉。这是因为,在社会公平价值与守法文化的传递与示范上,政府部门理应走在前列。政府部门的以身作则,不仅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在普法的作用上,也具有不可替代性。再者,政府部门选用人才,本身就应该展现出开放与多元性,封闭单一与行政效能相悖。

        当然,从长远看,要进一步消除社会上院校歧视与名校情结的土壤,还须与相应的高校改革相结合。如当前的高校行政化,无形中为这种歧视提供了“标准”。未来的高教改革,不应该忽视这一点,即防止行政化的高校分类,衍生并制造更多社会负面效果。在治理方面,除了强化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还应该有效降低维权门槛。同时,对于应聘者而言,多一点权利意识,也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的去歧视化进程。

        如果说隐性就业歧视的剔除仍是一个较为长远与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那么对于明目张胆的招聘歧视,只要动真格,治理上或许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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