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澳门的几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应承担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加强反家庭暴力立法和执法。
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副会长容永恩说,如何公正制裁以暴制暴案件中的加害人非常重要。它不仅体现一个国家法律的立法精神,也涉及这部分人群以及他们背后未成年子女和年老父母的未来和福祉。“我们来自澳门地区的几位代表十分关注我国首部反家暴立法,建议利用制定这一法律的有利时机,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审理原则写入其中,推动司法部门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多起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案件因媒体报道而浮出水面。这类案件多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而杀夫或伤夫。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我国约有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妇女,针对年幼子女的恶性案件近年来也屡屡见诸报端。据统计,仅2014年4月,媒体就曝光31起虐童案,共计108名儿童受家暴伤害。面对日益严峻的家暴形势,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提交议案和提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措施。
今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事实上,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关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问题,出现了一些判例,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湖南长沙陆双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包头刘颖故意杀人案、上海崇明施美丽故意杀人案等,被告人都被处以较轻刑罚,有的被处以缓刑。今年3月5日,温州中院判决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杀害丈夫的重大刑事案件,最终被告姚某被判刑五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或伤害案件。一方面,以暴制暴案件的被害人都会对加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案发时往往对加害人实施殴打、伤害、性暴力等严重暴力行为或以杀死加害人及其亲人相威胁,加害人出于自卫心态而激愤杀人或伤人;另一方面,加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形成了特有的心理状态,即具有强烈的恐惧感和无助感。此类案件被害人一般都具有重大过错,而加害人主观恶性不大,其伤害对象具有针对性和唯一性,即只针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司法实践对于以暴制暴这类案件的处理总体上体现出从宽处理的精神,但这绝不意味着鼓励家庭暴力被害人“以暴制暴”。一方面,靠“以暴制暴”求取正义,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的小问题,但却教会了很多人不文明的表达方式和不正义的做法,可能激化问题双方的矛盾,甚至挑起更恶劣的对抗情绪,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越来越多的人越来越不文明、社会越来越不讲求正义。另一方面,被害人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陷囹圄。如设立强制报案制度,一旦发现家庭暴力,任何人都有义务去报案。大家既可以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共青团去报案,也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去报案。
“以暴制暴”,实质上是一种文明的困境,是一种最无奈的力量。以暴制暴案件的发生是全社会之痛,不仅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而且还会引发相应的未成年子女教育、监护、抚养、丧子老人养老等社会问题。因此,建立早期介入制度尤为重要。比如有些人酗酒,而且一酗酒就打人,那么针对他的酗酒行为,就应该考虑采取一些心理辅导措施,或者对他的这种恶习进行矫正,从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反复。总之,“以暴制暴”看似解决了一时一地的问题,但却留下了更多的隐患。无论如何,此风不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