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是改革发展的前提,也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安全感持续上升。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要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平安中国”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他们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平安建设的理解与期盼。
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
如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平安建设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发展和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在国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也暗流涌动,如不慎重对待群体性事件,将会严重威胁边疆稳定与国家安全。”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指出,要以法治思维看待群体性事件,畅通民众合法维权的渠道,尤其要避免过度政治化解读。
在杨保建看来,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指向具体的民生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对群体性事件“上纲上线”,将党和政府推到民众的对立面,不仅会激化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公权的滥用。
为此,杨保建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民情民意收集、分析制度和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早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定期研判民情,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建立以调解、行政复议和仲裁、诉讼、信访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量纠纷应争取在调解、复议和仲裁中得到解决,进入司法诉讼环节的纠纷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避免把矛盾、纠纷推向社会。
为更好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就地得到解决,全国政协委员、广西中华职业教育社主任钱学明建议设立法定接访日。他表示,可以规定每个季度第一周的周日为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接访日,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日为(市、区、旗)党委书记、县(市、区、旗)长接访日,并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领导干部接访形成制度,有利于消除群众误解,解决实际问题,减少矛盾冲突,避免矛盾激化。
让城管执法更加规范
“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这是多数老百姓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印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事务不断增多,城管执法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面临的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在一些地方,城管与群众矛盾尖锐,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委刘慕仁指出,现有城管执法体制机制、队伍素质与现代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改进城管执法行为方式迫在眉睫。”
刘慕仁建议,各地应开展城管执法宣传教育进社区活动,积极运用行政提醒、劝告、引导、建议、协调等柔性执法方式,有效预防因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城管执法任务、权限、程序和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张德明分析说,我国城管综合执法的依据,只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这两个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城管只能“借法执法”,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城管的身份定位、权力界限、责任义务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出现城管执法边界不清、“无法可依”的现状,也是群众质疑城管执法合法性的关键所在。
为此,张德明建议,应尽快出台城市管理法和相应的程序法,赋予城管必要的执法权限和保护手段,让城管执法拥有可靠的法律“后盾”。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城管的职责范围,规范城管执法主体以及城管执法的运行与监督程序,让城管执法拥有明确的边界。
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工商联副主席苏如春说,长沙、南京等40多个城市采取警察配合城市管理执法的方式效果很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综合执法的权威性,遏制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他建议,国家可研究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地方的城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地城管部门均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城管部门双重领导。
社会组织如何成为生力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广西柳州市委专职副主委韦秋利说,截至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4.7万个。这些社会组织在助学、助残、助困等公益慈善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同时,由于法律、政策、体制、文化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从目前发展现状来看,与形势政策和时代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韦秋利说。
韦秋利建议,加大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脱钩工作清查整改力度,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大力推动社会组织重组和优化改造。
“在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并存的条件下,各种社会组织应有效地纳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增强合作共治能力。”全国工商联专门提交了有关社会组织建设的提案。
这份提案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通过给社会组织“松绑”,向社会组织放权,建立社会矛盾自我调解机制、社会需求自我满足机制、社会道德自我维护机制和社会秩序自我生成机制,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登记和备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依法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卫计委主任方来英举例说,非营利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和非营利组织的主体。但这些非营利组织如何登记、如何保障举办者和社会的权益、税收如何减免、所得如何分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在方来英看来,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非营利组织对机构运行情况,包括税务、财务等状况进行公开。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税收减免,但应严格监管审计。同时应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净收入或利润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给任何个人,其资产的处置及使用应符合公众利益。(本报记者 王逸吟 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