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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21日 星期六

    史海钩沉

    清代土贡制度述略

    作者:潘浩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21日 11版)

        土贡制度是我国古代重要的政治、经济制度。上古时期,贡赋一体,即所谓“任土作贡”。春秋时贡、赋出现分化,至秦汉时,土贡已独立于赋税之外。与藩属贡及土司贡不同,其形式主要是各地将地方特产以实物形式上交朝廷或直接交给皇室。明代,土贡制度已较为成熟,且贡物折银也随一条鞭法的施行而得以推广。清代土贡继承明制,同时又有了许多新的变化。

     

    清代土贡的特点与概况

     

        清代的土贡制度,在明代基础上不断改革,到乾隆年间大体趋于稳定。与前代相比,特点主要有三:

     

        一是部分土贡物品由无偿交纳改为有偿采买。具体说来,可以确定有偿采买的部分主要是东北土产、织造贡物及密云等地“打捕户”猎得的鹞子、野鸡等活物。这部分土贡,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为国家和皇室采购或生产所得。其余各直省土贡则无论是征实物还是折色,都与田赋类似,仍为对皇室或国家的义务与负担。此种变化,《皇朝文献通考》卷38有“自古任土之常,至我朝而改为官办”“旷荡之恩,洵千古所未有也”的评价。虽然有偿征收的土贡只是一小部分,但是这种性质上的转变,在中国土贡史上仍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与前代相比,种类与数量有所减免,余下的则多数折银征收。清以前的土贡,往往数量庞大,名目纷繁。《通典》所列唐代天下贡物详细清单,有洋洋四千余言,种类令人眼花缭乱。北宋土贡入典章者即有520余项。乾隆后期,在册的直省贡项为户部96项,工部19项。考虑到内务府贡中新增东北特产的庞大比重,应该说对前代土贡的减免确实存在。顺治年间,有不少关于永停陕西贡柑、江南贡橘、河南贡石榴、湖北贡道教用品、四川贡扇柄、湖广贡鱼,以及一系列贡物改征折色的上谕。

     

        三是东北土贡的大幅增加。清代东北土贡,除典章中记载的人参、貂皮、东珠三项外,尚有粉子蕨菜、蜜饯山楂、蘑菇、野菜、蜂蜜、米面制品、熏制肉食、兽类、鹰隼、各种活体观赏动物、军器原料等品种,反映出满族统治者对于故乡土产的特殊偏爱。

     

        清代土贡,各省每年入贡次数不等,承担的贡额亦不等,承担种类较多的省份,每年每次所贡的物品也不尽相同。如吉林土贡,于四月、七月、十月、十一月分四次呈进,所贡物品种类近百,而湖北等多个省份的贡物则不超过10种。各省多数贡物的解送日期相对固定,如盛京例贡粉子蕨菜,皆为五月下旬或六月送到。贡品既是提供给皇帝与皇室的东西,其规格自然非比寻常,必须是同类物品中的佼佼者。如广东化州所产的药材“橘红”,必须于特定地点收获的果实上取皮,长度超过七寸者方可入贡。当贡品的品质、大小等不合要求时,一般的做法是饬令补换,严重者要追究承办官员的责任。

     

        一般来说,贡物抵京,会由不同的机构根据固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查收,然后由内务府或者户部奏报给皇帝,皇帝同意收取则贮库留用。如各地金厂抽取的课金,抵京后先交户部,继与内务府官员和解送官员一同核对重量,再传工部金匠磨验鉴定,最后交内务府广储司贮库。种种贡物的备办、起运到抵京贮库,皆有定制,解员的安置和返回也各有规矩。

     

        贡物收讫,大体有消费、赏赐、祭祀和售变四种用途,而同一贡物也有可能同时具有多种用途。嘉庆二十五年,上谕“闽省所进荔枝、佛手等项,均系常年例贡……恭俟皇考大行皇帝梓宫到京,先于几筵前敬谨供献,再行照例分赏可也”。东北所贡的各类动物毛皮,除消费和售变外,嘉庆时每年还从售变部分中取一部分貂皮交衣库做成貂褂,由内务府草拟,皇帝钦定名单与等级,“赏卖”给在京的大臣、御前侍卫与乾清门侍卫,让他们“先赴银库交价,后赴皮库领取”。

     

        清代土贡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带有“土贡”的意味,所贡的物品则不拘于斯土所产,主要有年节贡、端阳贡、万寿贡和“迎銮贡”。前两者即春节和端阳节各地大员的集中进贡,万寿贡是皇帝和太后生日时的集中进贡,迎銮贡则是皇帝出巡时沿途各省官员的进贡。其中,年节贡和端阳贡内有各省方物,而万寿贡与迎銮贡则以纺织品为主,工艺品次之。

     

    清代土贡及其折征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清代土贡的折银征收体现了统治者的务实精神,使土贡再次与田赋相似。“摊丁入亩”后,该趋势更加明显。唐宋以来,土贡与田赋的区别,一是土贡局限于实物,而田赋越来越多地以通货形式存在,征收与应用较之土贡都更加灵活;二是土贡物品的消费者往往是皇帝与皇室,而田赋的主要去向是国用。因此一旦将部分土贡折银征收,形式既已相近,用途也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说,折征无疑拉近了土贡与田赋的距离,其影响对皇室而言,是财政的改善,而对基层民众而言,则是负担形式的单一化。辽宁本溪《马氏族谱》提到,马氏本为捕捞太子河细鳞鱼的渔民,自有土地,耕种糊口,鱼则代赋(税)。乾隆年间太子河细鳞鱼稀少,难以交差,盛京内务府便决定将鱼折银征收,每丁每年交折征银1两(李林等著《本溪县满族家谱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179~180页)。土贡不但可以折银,还可与实物形式的田赋相互转换。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所载,乾隆五十七年奏准将新疆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三处每年应贡黄金总计197两7钱改征布匹,共计15848匹。

     

        土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加重了基层的负担。即便是官方给价的贡物,中央拨付的土贡价银,接受者与支配者也是地方政府而非普通民众,且因为对土贡的备办环节缺乏制约而弊端百出。民国初年文人笔记《清代之竹头木屑》的记载,印证了这类情况:“(福建佛手入贡)吏胥舞弊,克扣价目,十给二三而已,至今并十之二三亦无之。”“盛京贡辽阳香水梨五十担到京,除霉烂外,只余三十担左右……且盛京官吏,藉办贡名目,讹索小民,亦复不赀,殊可慨也。”官方给价的贡物尚且如此,则一般土贡的情况更可知矣。

     

        其次,土贡对于地方经济,也有诸多影响。“贡品”二字,实是对商品质量的标榜。一地出产贡品,闻名于外,民众往往趋利经营。比如化州橘红贡树“凡近州治,得闻谯楼更鼓者,其皮均佳,橘蒂形凹。赖家园(地名——引者注)种者,往往乱真,州官每于皮上加印以别之”。同时,贡物的售变还影响着一些大商人家族的兴衰。清前期,人参的入贡和售变制度都不成熟,朝廷往往将东北参务(以及貂皮售变等商务)承包给“皇商”,介休范氏家族便因此而大发其财,直到乾隆十年建立参局制度才正式退出。此外,贡物的售变与地方商品市场的联系也很密切。嘉庆四年,内务府一道关于贡金售变的奏折内就提到,同一批库金,发两淮盐政书鲁20000两,苏州织造全德16000余两,前者早早分交各路盐商售完,将价银归款,后者则售变困难,“约计三年后方可销完”,最后内务府只得奏准让全德留下3300多两,其余13000余两转运扬州交书鲁售变。商品市场的环境差异对贡物售变的影响可见一斑。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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